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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

[加入收藏]               日期:2023-09-28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浏览:130    评论:0    
核心提示:为加强罚没烟草物品管理,提高烟草专卖监管效能,保护涉案当事人及处置相关方合法权益,防止国家财产损失,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加强罚没烟草物品管理,提高烟草专卖监管效能,保护涉案当事人及处置相关方合法权益,防止国家财产损失,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一条,规范衔接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紧密结合烟草专卖监管部门实际情况,聚焦解决基层执法中的罚没烟草物品处置难题,对各类罚没烟草物品的接收、保管、处置、收入上缴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改进了各类罚没烟草物品处置方式,优化了罚没烟、罚没烟叶原料处置流程,明确了罚没烟用辅料、烟机及电子烟等物品处置依据,强化了罚没烟草物品规范管理要求。

其中,第六章涉及电子烟等其他罚没烟草物品处置,内容如下:

第六章  电子烟等其他罚没烟草物品处置

第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结合真伪鉴别、质量检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情况和全国电子烟销售目录,判定罚没电子烟的产品种类和渠道来源,参照前述罚没烟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判定为真品电子烟且在全国电子烟销售目录内的,一般应当采取变卖方式处置,其他罚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用烟碱等产品,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罚没烟草物品存在下列情况的,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有关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一)非法生产销售的茶烟、花烟、艾烟等类烟产品;
(二)非法生产销售的口含烟、水烟、鼻烟等烟草产品;
(三)烟草商标标识、接装纸、接嘴机等专用于非法烟草制品或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的设备和材料;
(四)假、劣烟草种子。

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研究解决新型罚没烟草物品处置问题,明确各类罚没烟草物品规范处置方式,协助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和其他执法机关妥善处置,提高执法效率,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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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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