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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解答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6-08     浏览:702    评论:0    
核心提示:按:《电子烟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1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已于2022年4月8日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

按:《电子烟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1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已于2022年4月8日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2022年5月5日以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逐步推进电子烟市场主体行政许可、产品技术审评等工作。现就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各类市场主体电话咨询、网站留言集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做了哪些工作,进展如何?

答:《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印发了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办事须知,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对电子烟各类市场主体许可证发放和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有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及时解答了一些市场主体提出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关指导和服务。

目前,电子烟企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进展顺利。自2022年5月5日起,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始接受存量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受理电子烟批发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并开始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核、审核。近期将审批发放一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准符合条件的电子烟批发企业的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变更。从2022年6月1日起,开始受理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申请,审核合格后,陆续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电子烟》国家标准经过两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4月8日正式发布,给电子烟生产企业充足的时间按照《电子烟》国家标准进行产品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目前,多数电子烟生产企业已按时填报产品技术审评申请,及时送检、送审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机构正在按程序开展产品审评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个别电子烟生产企业送检、送审的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如:果味、凉味、糖果味等),这类产品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通过产品技术审评。按规定,只有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才能进入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过渡期结束后,没有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上市销售。

二、存量电子烟企业能否同时开展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与产品技术审评申请?

答:存量电子烟企业可以同时开展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与产品技术审评申请。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正式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具备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生产企业申请产品技术审评可以“三同步”:一是同步在产品技术审评系统填报申请;二是同步向产品检测机构送检产品;三是同步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供送审产品。电子烟企业送检、送审产品应当保持一致,并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不得出现烟草口味以外的其他风味(如:果味、凉味、糖果味等)。相关技术机构对送审产品的电子烟企业开展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指导电子烟企业补正相关技术内容,做好申请的相关技术工作。

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能否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答: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电子烟生产企业不得通过电子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四、电子烟税收政策何时出台?

答:据悉,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按程序推进。

五、如何了解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

答:为规范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明确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于2022年4月15日公布了《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于4月25日发布《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明确了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申请许可证需了解的相关信息。近期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主动向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公众宣贯电子烟许可管理政策,指导既存电子烟市场主体申办电子烟零售许可。各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场所也依法公示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此外,公众还可通过拨打服务热线12313进行政策咨询或者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六、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如何?

答: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主体功能已经建成,在部分区域和企业采用试点方式完成了验证。2022年6月15日平台将如期正式运行,届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应逐步上平台进行交易和结算。同时,电子烟进口企业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应逐步通过平台进行备案,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应逐步通过平台进行备案。

七、外观与卷烟近似的“固态电子烟”等产品如何管理?

答: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关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22〕61号),外观与卷烟近似,内部包裹丝、末、粒状等物质且通过加热释放出含烟碱(尼古丁)等烟气的“固态电子烟”等产品属于加热卷烟。加热卷烟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入卷烟管理。我国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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