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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电子烟经营风险提示告知书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9-20     浏览:810    评论:0    
核心提示:电子烟经营风险提示告知书根据政策安排,2022年9月30日前为电子烟规范经营管理过渡期,过渡期内,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

电子烟经营风险提示告知书

根据政策安排,2022年9月30日前为电子烟规范经营管理过渡期,过渡期内,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了进一步保障您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过渡期后,相关违法违规风险提示告知如下:

一、禁止无证零售电子烟产品。自2022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属于违法行为。

二、不得销售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请您在2022年9月30日前消化完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库存。

三、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自2022年10月1日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只经营单一电子烟品牌或单一电子烟生产企业的电子烟品牌。

四、禁止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进货。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目前,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是我省唯一合法的电子烟批发企业。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

六、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

七、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电子烟、走私电子烟、非法生产和非法渠道购进的电子烟。

八、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九、禁止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

十、寄递、异地携带、入境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其他限制行为还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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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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