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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加电子烟主体公司合同纠纷案败诉:需支付合同款60万余元

[加入收藏]               日期:2021-11-30     来源:蓝洞新消费    浏览:902    评论:0    
核心提示:11月29日消息,据企查查显示,雪加电子烟主体公司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法院一审判决向原告上海世舒广告

11月29日消息,据企查查显示,雪加电子烟主体公司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法院一审判决向原告上海世舒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60735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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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235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世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J区368室。法定代表人:张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昕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10层北侧办公1729号。法定代表人:钟家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璇,女,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5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世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舒公司)与被告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舒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昕栋,多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世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多拉公司:1.判令多拉公司向世舒公司支付加工费607 350.3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3557元、保全保险费2500元由多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世舒公司与多拉公司达成口头加工承揽协议,约定世舒公司为多拉公司提供雪加电子烟广告项目的物料设计制作服务,在相关项目的物料设计制作服务完成后,世舒公司按照实际发生加工费用向多拉公司申请付款,在通过多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多拉公司应在收到世舒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世舒公司共为多拉公司提供雪加电子烟5个项目的广告物料设计制作服务,实际发生加工费607 350.32元,但多拉公司在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世舒公司经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方答辩

多拉公司辩称:当时负责接洽涉案项目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材料已经缺失,陆凯在多拉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世舒公司提供材料无法确认具体验收金额。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以下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说明,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多拉公司与世舒公司通过微信群进行联系,由世舒公司为多拉公司提供雪加snow+电子烟广告项目的物料设计制作工作,多拉公司委派陆凯作为项目对接人。

2020年1月21日,多拉公司陆凯通过钉钉系统向多拉公司提交《销售部营销费用申请》,载明“签呈编号:202001211523000154061,所在部门:动销市场运营部;项目名称posm预算;预算详细说明:雪加2019年Q4华东部分物料;起始时间:2019年9月1日;截止时间:2019年11月30日;活动地点:华东;预计花费:228400.32元;关联审批单处显示:签核流程完成;明细项目:雪加2019年Q4华东部分物料;所需费用:228 400.32元;发起人:陆凯;审批人:康波(已同意)、张开文(已同意)、张(已同意)、王斌(已同意)、张晓军(已同意)、林宗庆(已转交)、蔺超(已同意)”,该费用申请同时加盖有“审批通过”字样圆形电子印章。同日,多拉公司陆凯通过钉钉系统向多拉公司提交《销售部营销费用申请》,载明“签呈编号:202001211520000062557,所在部门:动销市场运营部;项目名称终端活动预算;预算详细说明:雪加大型活动中断物料运输搬回再修补费用;起始时间:2019年9月20日;截止时间:2019年9月21日;活动地点:SPACEPLUS Unbounded Shanghai;预计花费:27 136元;关联审批单处显示:签核流程完成;明细项目:雪加大型活动中断物料运输搬回再修补费用;所需费用:27 136元;发起人:陆凯;审批人:康波(已同意)、张开文(已同意)、林宗庆(已转交)、蔺超添加评论‘这个物料为啥中途会被运回去修补呀’,陆凯添加评论‘因为活动原定于9月底进行,后来由于城管、艺人以及门店运营情况等原因,决定延期,改至11月的Martin Garrix那个活动周进行’,蔺超添加评论‘这里面只有运费,还是说物料+运费修补的费用,有没有个明细的单子’,陆凯添加评论并上传附件‘@蔺超 明细已上传’”,该费用申请同时加盖有 “审批通过”字样圆形电子印章。

同日,多拉公司陆凯通过钉钉系统向多拉公司提交《销售部营销费用申请》,载明“签呈编号:202001211151000021949,所在部门:动销市场运营部;项目名称终端活动预算;预算详细说明:武汉VAC Afterparty活动支持;起始时间:2019年11月1日;截止时间:2019年11月4日;活动地点:武汉;预计花费:37057.6元;关联审批单处显示:陆凯提交的其他非进销货章证使用申请审批通过;明细项目:Afterparty项目支持;所需费用:37 057.6元”,该费用申请加盖有 “审批通过”字样圆形电子印章。同日,多拉公司陆凯通过钉钉系统向多拉公司提交《销售部营销费用申请》,载明“签呈编号:202001211519000257121,所在部门:动销市场运营部;项目名称终端活动预算;预算详细说明:雪加SPACEPLUS换标语部分物料修改制作;起始时间:2019年11月1日;截止时间:2019年11月3日;预计花费:32 266.4元;关联审批单处显示:签核流程完成;明细项目:雪加SPACEPLUS换标语部分物料修改制作;所需费用:32 266.4元;发起人:陆凯;审批人:康波(已同意)、张开文(已同意)、张(已同意)、林宗庆(已转交)、蔺超添加评论‘这个是之前智超去年11月做的那个活动么’,陆凯添加评论‘@蔺超@王智超是的。

由于我们的标语有变化,从这一口爱不释手 变成了 雪加,每口都是新鲜感’,蔺超添加评论‘这个物料后来还用在哪些活动上?目前这些物料在哪里?我看之前关联的审批里,有提到这个物料是可以重复使用的’,陆凯添加评论‘是的,可供重复使用,目前这些物料在上海的仓库,这部分费用是换标语的费用,主要费用在另外一个审批流里面’,蔺超(已同意)”,该费用申请加盖有“审批通过”字样圆形电子印章。同日,多拉公司陆凯通过钉钉系统向多拉公司提交《销售部营销费用申请》,载明“签呈编号:202001211507000483235,所在部门:动销市场运营部;项目名称终端活动预算;预算详细说明:华东;起始时间:2019年11月8日;截止时间:2019年11月17日;活动地点:SPACEPLUS Unbounded Shanghai;预计花费:282 490元;关联审批单处显示:签核流程完成;明细项目:华东大型活动物料—可循环使用;所需费用:282 490元;发起人:陆凯;审批人:康波(已同意)、张开文(已同意)、张(已同意)、王斌(已同意)、张晓军(已同意)、林宗庆(已转交)、蔺超添加评论‘这个也是智超的那个11月份的活动么?’,陆凯添加评论‘@蔺超@王智超是的。这是这个项目的主要建造费用’,蔺超添加评论‘现场搭建的费用么?’,陆凯添加评论‘@蔺超是的,主要的搭建费用。外场内场大厅都有’,蔺超添加评论‘@王智超,辛苦智超确认一下这个费用哈’、王智超添加评论‘确认是之前活动的搭建费用,由十天连续活动’,蔺超(已同意)”,该费用申请加盖有“审批通过”字样圆形电子印章。

诉讼中,世舒公司申请多拉公司张开文及陆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诉讼中,张开文及陆凯均确认前述五个项目已经制作完毕且经过验收以及相关款项尚未支付的事实。同时,陆凯陈述的多拉公司的交易惯例为:业务先进行内部沟通确认预算,确定合作物料,经微信群向广告公司下达工作安排,要求进行现场施工制作,由广告公司先行垫付所发生的费用,制作完成后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告知广告公司提供费用明细,多拉公司经办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提交付款审批。其中《销售部营销费用申请》中的“关联审批单”处显示:“签核流程完成”代表章证审批通过,审批流程首页圆形电子印章“审批通过”字样代表多拉公司北京总部审批通过。前述五个项目未付金额共计607350.32元。另查,世舒公司为本案诉讼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同时发生担保费损失25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世舒公司与多拉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加工合同,但通过世舒公司提交的证据、张开文及陆凯的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世舒公司与多拉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系,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世舒公司已完成约定的物料设计制作工作,多拉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制作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向世舒公司付清所欠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多拉公司虽辩称因材料确实无法确认验收金额,但多拉公司的合同经办人均已确认涉案合同已通过验收,并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世舒公司亦提交了相应书面证据进行证明,故本院对于多拉公司的相关辩称不予采信。世舒公司要求多拉公司支付未付合同款607 350.32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世舒公司要求多拉公司承担保险费损失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部分请求属于世舒公司因多拉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且已实际发生,故世舒公司要求多拉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海世舒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607 350.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上海世舒广告有限公司保险费损失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9元(上海世舒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9935元),由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剩余诉讼费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上海世舒广告有限公司。

诉讼保全费3557元(上海世舒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武祎人民陪审员张永慧人民陪审员胡宝兰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跃书记员姜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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