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加热不燃烧  电子烟  IQOS  JUUL  VAPE  LIL  Aspire  ZERO  Vaporesso  KOKEN 

电子烟人“未眠之两个月”,合规浪潮下的“突围之道”在哪?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4-06     来源:一色雾化新势力    浏览:675    评论:0    
核心提示:很快5月1日,电子烟人的未来路径估计也将逐步明朗化。现在只有不到1个月过渡期,电子烟界有人忙“清货”(哪怕清明节期间,都有

很快5月1日,电子烟人的未来路径估计也将逐步明朗化。现在只有不到1个月过渡期,电子烟界有人忙“清货”(哪怕清明节期间,都有不少商家在不断挂单刺激出货);水果味卖得太火,有人疾呼“囤货”;有人在问路在何方……

图片

 △ 出路? 

3月中旬以来,4000多字的烟草局《电子烟管理办法》令得电子烟界从业者“一夜难眠”,堪称“惊魂一夜”,的确引发很大的关注。“口味”、“雾化物”、“许可办证”、“限量”、“购销计划”、“不得排他性”、“添加物”、“批发、零售许可”、“统一线上销售交易平台”、“重新申领”、“追溯制度”、“零售点合理布局”、“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上市审查”、“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试点”等成为核心关键词。

新政之“10条大变化”!

回顾看了下,对比去年12月的意见初稿,足足有40多处的不同,其中新增了9条新内容,删除了4条。新增的内容包括如上市电子烟企业要经过烟草局同意、烟草局下达烟叶等限量任务、电子烟零售个人或者企业要从当地批发进货,而且不能排他性经营、运输限量管控、加热品纳入卷烟管控等。表述上,如去除是否是尼古丁的说法,而是统一大范围纳入。且禁止销售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而且电子烟国标二次征求意见也提出,明确仅限烟草风味,代表烟草味以外的产品不能在国内销售。言下之意有水果、乳酸菌、薄荷等多种口味将消失,允许的添加剂由此前的122种,减少为101种。减少的使用物质主要是调味类添加剂,包括:梅子提取物、玫瑰油、香柠檬油、桔子油、甜橙油等。

重要的“10条大亮点变化”有如下:

1、电子烟新定义。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烟具外套下的所有销售品,自然是不止于尼古丁。

2、生产需要烟草批准许可。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都需要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经营主体,要重新许可。

3、想扩产必须要许可。

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禁止多口味和自动添加物。

办法提及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此举意味以多口味获得国内销量市场的门店,将面临速速清货的难题。

5、购销市场限制,烟叶要限购。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言下之意有限量控能。

6、索源制度,便于管控。

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7、批发销售要许可。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这有一点,只有烟草许可批发企业,言下之意不包括民企。

8、零售要许可。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这意味着零售进入“牌照”时代,但别慌,估计大部分门店有机会获得“牌照”,但压缩比例也必定是事实。

9、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否则不得上市。

话说电子烟交易平台已经基本建好,估计很快推出。

10、限量管理。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可见的是,这次管理办法做了更严的要求,而且对电子烟的定义范围更广,乃至雾化物都做了规定。没有身份的雾化物(含雾化液)都会被强监管,而且口味的限制比美国还严格,只允许烟草味,连薄荷味都不允许,更不谈水果味、糖果味等。控制国内电子烟年轻消费人群增长之意很明显。

合规时下的“突围之道”!

当下为你打开的是哪一扇门?!

眼前三条路径逐步清晰。第一、要么出海;第二、要么精耕国内电子烟市场;第三、要么拓开健康雾化的新赛道。后两者势必管控多,前者是“鼓励、倡导性”的路径。
在45条细则条文中,只有对出口的限制谈及甚少,还删除第一次意见中提及出口要求符合本土规范的条例。这一次提及,“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即可

图片

 △ 最终版办法放宽出口管制 

以此可见,出海的电子烟,甚至连国内生产这套标准都不需要,不需要符合国内电子烟的系列标准,口味也不作要求,可见是开放的姿态,等待业界去拥抱毕竟最新落地的办法是删除原先36条中的“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这一条。

图片

 △ 去年12月初稿对出口的说法 

我们可以预见未来几个趋势。

一、出海即为全新的友好路径。

国内品牌商积极出海将是新路径,也将是目前新政之下比较可行绝佳路径。对于众多国内品牌商而言,出海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市场空间,而且还拥有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

二、雾化界将出现技术迭代“新品类”。

摆在电子雾化界一个争议点就是,到底健康雾化和电子雾化有啥本质上的不同,会被电子烟的器具而同质化的产品,是否有新的一轮迭代和技术的突破。气溶胶成为判断雾化物是否是电子烟属性的关键,如果不是气溶胶,是否意味不属于这个监管的范畴?

三、集合店打天下的时代来了。

多元化终端消费市场将来,接下来就是多品牌“集合的方式”来触达到终端消费市场。传统的电子烟专卖店模式将被洗牌,迎来将是“不排他性”的消费品类线下终端市场,促使电子雾化从“专卖”进阶到“连锁集合多元”渠道化时期。

电子雾化人,一生坦荡,别丢了你的初心。

新合规的电子雾化世界,将有更多的精彩值得期待!

图片

 △ 走一条向上的道路?

扫一扫可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来源:一色雾化新势力)
打赏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平台声明
 
更多>同类新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热门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