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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背后有什么监管考量?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5-25     来源:新消费前线    浏览:884    评论:0    
核心提示:《电子烟管理办法》的颁发,是国内电子烟市场监管正式迈入法制化、规划化的重要一步,而建设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是监管的

电子烟管理办法》的颁发,是国内电子烟市场监管正式迈入法制化、规划化的重要一步,而建设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是监管的最大亮点之一。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指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建设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背后究竟有什么监管考量?

官方的说辞是,建设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是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促进电子烟产业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中提到,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制定公开透明的电子烟交易管理规则和平台操作指南。电子烟市场主体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开展交易。推动电子烟交易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全流程管理,并将交易数据作为市场规范管理、状态评价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业内专家及相关律师认为,建设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实际上是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这将从根本上实现对整个电子烟行业的全流程、全链条的严格监管,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属地管理,还可有效把控全产业链渠道,为开征消费税扫清道路,也将助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电子烟各市场经营主体在交易管理平台上的角色和关系是什么样?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按照规定可以理解为,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上游生产商(品牌商)和电子烟零售店两者之间不能直接交易,而是分别与电子烟批发企业单线交易,这意味着过去传统的市场销售模式将彻底被颠覆。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认为,第二十条规定将对产业链上的公司均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而言,合格的生产商将被允许持证经营,不合格的中小厂商将被淘汰,市场更加规范且集中度将提升。品牌商对于生产和销售的控制力将会减弱,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在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销售活动。经销商也需要持证经营,与品牌商关系将弱化,而与电子烟批发企业的关系加强。销售模式将发生巨大变化,电子烟批发企业将扮演重要角色,上游生产商和品牌商的电子烟只能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而下游零售终端仅能从电子烟批发企业处购货。

据了解,自2022年6月15日起,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逐步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https://ecig.cn/)上进行交易。管理平台上线运行后,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等,均应在平台上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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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消费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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