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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正式实施,电子烟零售及代购环节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加入收藏]               日期:2019-01-04     来源:蒸汽新势力    作者:公旭    浏览:37    评论:0    
核心提示:近年来,由于国内互联网科技的高度发展,电子商务已迅速成为零售业主要的发展发向,而电子烟行业当然不例外,各大电子烟品牌皆入驻了像是“京东”、“天猫”和“淘宝”等诸如此类的电商平台,有的更将营销范围延伸至“微商”上,虽然销量可能不及大型电商平台,却也替电子烟企业带来不少利润。

前言

近年来,由于国内互联网科技的高度发展,电子商务已迅速成为零售业主要的发展发向,而电子烟行业当然不例外,各大电子烟品牌皆入驻了像是“京东”、“天猫”和“淘宝”等诸如此类的电商平台,有的更将营销范围延伸至“微商”上,虽然销量可能不及大型电商平台,却也替电子烟企业带来不少利润。

但同时,因为电商平台缺乏法规限制,且门槛不高,许多唯利是图的电子烟业者也跨入了电商领域,造成泥沙俱下的混乱状况。

欺诈、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刷单等问题不断,这让许多电子烟用户深受其害,往往轻者伤财、重者可能还会造成健康损害。不仅如此,电商乱象的蔓延也严重扰乱了电子烟行业的良性发展秩序,狂刷朋友圈、削价竞争等交易纠纷层出不穷。

好在今年初,这些情形终于可以获得改善。从3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并针对消费者所关注的个人代购、刷单、大数据杀熟、捆绑搭售等问题都作了相关规定。

网络卖家需工商登记

                                           

首先,是品牌业者所关注的问题,也是电商法的立法过程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工商登记”。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按照原来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必须要有经营场所,而这个经营场所必须是经营性用房。这一规定不仅会直接拉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成本,还会对“过去只经营网路平台而未登记的业者”造成一大困难。

不过该规定并不是要你真的租间房来当电商营业地址,根据电商法的实施细则,去年13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也就是承认了网店登记地址作为经营场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周汉华指出:

“经营场所的界定,过去对于电商来说一直是痛点,也是过去平台经营者推行市场登记的一大难点。这次能把网店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是一个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创新” 。

所以就工商登记这块来看,是为验证电商经营者身份及降低消费纠纷而拟定,若是从电子烟行业的角度切入,透过明确的身份核验,除了能确保品牌在电商平台上的良性发展,“更能避免不肖业者入驻平台,降低欺诈、已次充好等情形发生”。

代购、微商风光不再?

                                           

另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上路后造成朋友圈与微博热烈讨论的还有“微商”及“代购”两个行业。

如果要讲比重,电子烟行业肯定是“微商大于代购”,毕竟全球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电子烟全都由国内制造并出口,所以电商法对微商的影响相对来说是比较大的。国内许多电子烟品牌的业务范围都有触及“微商”这块,如若您有从事电子烟相关工作领域的微信好友,不难发现他们时常在朋友圈“发布新品”、“招代理”、“寻找零售渠道”抑或是“直接销售”。

然而,自电商法实施后,这一切将发生变化。依电商法第九条规定来看,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也就是说,“即使是微商行业,也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必须要工商登记及纳税才能运营,这无疑的会对长期经营微商的电子烟业者带来一定的影响。

微信也曾在新快报的采访中表示:“微信一直不鼓励利用个人微信号进行商业营销行为,对于用户举报较多、涉及销售假货、诈骗和商业侵权的个人微信号,微信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用户协议进行处理”。

                                           

另外,新法规对于近年来掀起的新型烟草产品“IQOS代购”也会产生影响。在电商法颁布前,国内对于加热不燃烧设备的管制仅限于烟弹,因其被认定为含有烟草成份,属于《烟草专卖法》管制,未经授权不得贩卖。

但在电商法颁布后,除了烟弹受到管制之外,烟具的销售也会受到冲击。据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也就是“以代购新型烟草产品为业者”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进行登记和纳税。

在此环境下,代购本就不便宜的加热不燃烧烟具IQOS,势必会因为电商法的实施而提升购买门槛,而加热不燃烧烟弹本身又属于违禁产品,这样的法规限制将会使得一批想要透过IQOS替烟的传统烟民流失。

不过相对的,对于国内加热不燃烧设备品牌来说,电商法也不失为一个“推广国内加热不燃烧产品的好时机”。因为目前,大部分的烟民只认识IQOS,并不知道国内拥有能与IQOS匹敌的加热不燃烧设备,或许国内的新型烟草企业能够转个方向,将电商法视为一个契机,在今年抢占国内加热不燃烧的市场份额。

“零星小额”不再此限

                                           

至于法规内一项较具争议的问题,就是无需工商登记的零星小额活动。

依照目前颁布的法令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拥有30年专业经验的电子商务法律网CEO表示:

“电商法从来没有要求所有的个人网店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也没有要求那些没有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在3019年1月1日关店,至于是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在关于零星小额的主管部门解释出来之前,任何人都是无法判断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个和电子商务法出台不出台没有关系”。

由此可知,最终如何定义零星小额,还有待监管部门出面说明。但若是从电商法第十条的定义来看电子烟,大概除了自调烟油及DIY线圈可不必登记,其余的设备销售“包括烟弹、主机等,还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这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要目的为“解决电商平台中,业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三方主体的权益问题”,毕竟“电子商务长期缺乏法律约制” ,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与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因此期望透过电商法来达到“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这样的社会共治模式”。

此外,对于电子烟行业来看,要是想在电商平台上持续运营,那么得“赶紧熟读电商法”,并申请工商登记,因为众多从事电商经营的电子烟企业未必都知晓电商法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这不仅需要从事电商经营的个人、企业,坐下来好好研读,更需要实际了解内容和具体规定,先给自己科普法规,知道哪些事情能做与否,才不会误触法律红线。

至于电子烟用户,不管你是菜鸟入门、还是老回购,切记在网络上购买产品时,注意卖家是否有在其“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才可避免衍伸后续的消费纠纷。

或许短期内许多电子烟企业的营业额会因“新法颁布”而受到影响,但对想要经营品牌的企业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是解决当前电商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不足的关键之一,只要企业遵循法规、依法纳税,不搞顶风违规的事,那么在一段时间的整顿之后,必然能迎来一个良好的电商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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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蒸汽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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