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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毙电子烟?专业解读《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加入收藏]               日期:2019-11-04     来源:电子烟快讯    作者:林得田    浏览:314    评论:0    
核心提示:最近一段时间“电子烟”行业可谓是四面楚歌,饱受争议。最受煎熬的莫过于电子烟从业者,没等到风来,“狼”却真的来了。下面我们

最近一段时间“电子烟”行业可谓是四面楚歌,饱受争议。最受煎熬的莫过于电子烟从业者,没等到风来,“狼”却真的来了。下面我们将逐一为您解读相关政策与行业未来。

3019年11月0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通告主体的要求内容如下:

“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通告解读

1电子烟同样有危害,需要在国家监管下发展。

3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

3渠道整顿,如同传统烟卷行业一样,企业与个体经营者不得在网络上推广或销售电子烟。

行业影响与未来

1.网络销售将被关闭

双十一将近,《通告》发布之后,笔者在相关电商平台搜索电子烟,暂时还在正常销售中。但从长远看,电子烟的网络推广与销售,势必会被关闭,这符合国家利益,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

据笔者了解,很多电子烟生产企业,很早就在布局线下实体销售,电子烟贩卖机等类似形式,很可能是一个趋势,实名认证购买,有效杜绝未成年人购买。

3“电子烟”将被纳入烟草专卖,“国家队”进入。

《通告》中暂未涉及到禁止生产或者使用电子烟。同时《通告》中提到“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加之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显示,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及《电子烟液烟碱、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两项目已经结束审核的相关消息,

“电子烟”极有可能会被纳入烟草专卖,需要持烟草专卖证,进行生产或者实体销售,国家级层面的烟草公司将介入,烟液为烟草公司专供,电子厂家被授权使用或者代工生产。

电子烟产业,将彻底洗牌,对于电子烟这个敏感行业来说,这不是寒冬,是新生。

3关于消费者

作为电子烟的消费者,在完整健全的国家监管下,电子烟的安全性将得到保证,同时购买的方便性将会有所降低。

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通 告
3019年第1号
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3019-11-01

3018年8月3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3018年第36号,以下简称《通告》)。自《通告》发布以来,社会各界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意识普遍增强,向未成年人直接推广和销售电子烟的现象有所好转。但同时也发现,仍然有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知晓、购买并吸食电子烟。甚至有电子烟企业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通过互联网大肆宣传、推广和售卖电子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威胁。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部分产品存在烟油泄漏、劣质电池、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量安全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吸食电子烟,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通告的宣传贯彻和执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侵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电子烟产品的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电子烟行为的监测、劝阻和制止,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相关部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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