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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出首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单:罚款2000元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7-20     来源:新华社    浏览:825    评论:0    
核心提示:电子烟经营部向2名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19日下午,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队员来到该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回访督察。此前的7月15日,该经营部因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被处以2000元罚款并被责令整改。这是四川省开出的首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单。

乐山市五通桥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受访者供图)

近日,乐山市五通桥区烟草专卖局和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联合对五通桥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掌握了该经营部向2名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并依法立案调查。7月15日,五通桥区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重要手段。当前,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正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清理互联网改头换面、变相销售电子烟行为及虚假违法广告,全面排查电子烟销售网点,清理整治校园周围违法销售网点和自动售卖设备,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违法行为。(记者:胡旭)

涉及到电子烟相关的法律原文: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针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方吸烟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案件汇总对比



加上今天的驻马店违法案件,不难看出,河南对违法售卖电子烟给未成年人罚款最狠,安阳案被罚款2000元,驻马店案被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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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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