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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OZ输掉与国代申新业公司官司:需赔偿130万损失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4-04     来源:蓝洞新消费    浏览:1961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国裁判文书网3月31日公开了一份电子烟品牌YOOZ与国代申新业公司的代理纠纷一审判决,YOOZ被判赔申新业公司损失1304014元,并退

中国裁判文书网3月31日公开了一份电子烟品牌YOOZ与国代申新业公司的代理纠纷一审判决,YOOZ被判赔申新业公司损失1304014元,并退还保证金5万元。

一审判决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

原告申新业公司提出:

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承诺申新业公司最惠市场支持,但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主要表现为:

1.不能按时、按需供应货品;

2.违反“最惠市场支持”义务,自2020年7月起无法满足申新业公司供货需求,且系故意为之;

3.对畅销产品不提供或极少量供货,提供滞销产品,且在申新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停止供货;

4.阻挠申新业公司开设专营店,致使各省份几百家店面至今无法正常开店。

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给申新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北京奇雾公司以及蚌埠奇雾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YOOZ辩称:

不同意申新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代理协议的相对方是申新业公司与蚌埠奇雾公司,实际履行合同的是蚌埠奇雾公司,双方之间的返利也是按照申新业公司与蚌埠奇雾公司签署的合同履行;

第二,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且北京奇雾公司已发函要求申新业公司继续履行,未能履行系申新业公司自身原因,与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无关。申新业公司系基于自身决策考虑未再继续下单采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拒绝供货或者要求申新业公司停止采购。

第三,申新业公司的销售订单显示其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共向6个客户销售363077元,申新业公司销售情况不佳,损失没有合理依据。

第四,同意退还申新业公司保证金5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奇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申新业科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304014元;

二、被告北京奇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申新业科贸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申新业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下为民事判决书全文:

原告方诉求

原告申新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赔偿损失11951727.28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3日,申新业公司与北京奇雾公司签署《YOOZ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1》),由申新业公司作为中国大陆地区全国总代理销售YOOZ品牌下全部产品,代理期限1年。后北京奇雾公司要求申新业公司与蚌埠奇雾公司签订《YOOZ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2》),称由蚌埠奇雾公司收取货款。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承诺申新业公司最惠市场支持,但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主要表现为:1.不能按时、按需供应货品;2.违反“最惠市场支持”义务,自2020年7月起无法满足申新业公司供货需求,且系故意为之;3.对畅销产品不提供或极少量供货,提供滞销产品,且在申新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停止供货;4.阻挠申新业公司开设专营店,致使各省份几百家店面至今无法正常开店。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给申新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北京奇雾公司以及蚌埠奇雾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答辩

被告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共同答辩称:不同意申新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代理协议的相对方是申新业公司与蚌埠奇雾公司,实际履行合同的是蚌埠奇雾公司,双方之间的返利也是按照申新业公司与蚌埠奇雾公司签署的合同履行;第二,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且北京奇雾公司已发函要求申新业公司继续履行,未能履行系申新业公司自身原因,与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无关。申新业公司系基于自身决策考虑未再继续下单采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拒绝供货或者要求申新业公司停止采购。第三,申新业公司的销售订单显示其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共向6个客户销售363077元,申新业公司销售情况不佳,损失没有合理依据。第四,同意退还申新业公司保证金5万元。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3日,北京奇雾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申新业公司签署《代理协议1》,载明: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YOOZ品牌下全部产品,合作方式为中国大陆地区代理,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甲方产品销售至甲方现有销售渠道;双方约定执行的产品提货价格体系详见附件一《YOOZ产品价格体系》,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市场情况和乙方业绩调整经销价格和经销折扣;相关承诺销售目标及销售返利政策详见附件二《月度/季度提货目标及返利政策》,双方可就市场实际情况,经协商后对政策进行调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销及市场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每月10日前核对上月的提货返利,乙方生效返利只能用于乙方正常提货,甲方不得将相关返利打款至乙方账户,乙方使用的返利计入提货额度;鉴于乙方为国家级代理,在乙方承诺并达成本合同约定的首季度提货目标后,甲方应确保乙方提供中国大陆地区的最惠市场支持,其内容包括新产品选型、供货计划、产品价格体系、市场资源支持与客户服务支持;甲方如有特殊市场活动对本条款产生影响时,甲方应提前1周知会乙方,并共同协商调整应对策略;乙方须在签订协议后3日内向甲方缴纳5万元保证金,合同不再履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时,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甲方未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为保证甲方库存充足、及时供货,乙方应双周向甲方提供产品库存情况及销售计划及提货预估;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提供库存统计数据和客户销售流向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乙方每月不得少于1次向甲方进行订货,乙方每次订货不得少于50万元,乙方应基于双周前提报的销售计划,在发出销售订单前3个工作日,和甲方邮件确认订单货品情况,双方确认后在渠道订货系统,柚好卖中下达销售订单;乙方下达订单后,乙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订单的100%金额进行汇款;本协议有效期1年。附件1《YOOZ产品价格体系》中载明MINI烟杆、一代套装1+2、二代单烟杆、二代套装1+2、4颗装烟弹、2颗装烟弹的提货价格和终端零售价。附件2为《月度/季度提货目标及返利政策》载明各产品返利金额及申新业公司提货任务。

2020年7月13日,蚌埠奇雾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申新业公司签署《代理协议2》,内容与《代理协议1》一致。附件1《YOOZ产品价格体系》与《代理协议1》略有不同。附件2《月度/季度提货目标及返利政策》载明:各产品月度、季度返利金额;乙方完成上一月度提货额度任务,第二个月才能确认上一月度的提货返利,此返利只能用于产品提货使用,乙方完成本季度提货额度任务和目标,下一季度才能确认上一季度的提货返利,返利只能用于产品提货使用;2020年6月乙方提货金额100万元,2020年7月乙方提货金额300万元,2020年8月,乙方提货金额450万元,2020年9月乙方提货金额600万元;爬坡奖励政策为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当月乙方完成提货金额超出部分,甲方予以一次性返利奖励5%。各方确认实际履行《代理协议2》的《月度/季度提货目标及返利政策》。

诉讼中,针对签署2份《代理协议》的原因,申新业公司表示系蚌埠奇雾公司同意加入到合同的履行中,北京奇雾公司具有知识产权,对申新业公司进行授权,蚌埠奇雾公司进行供货、收款并提供发票;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表示系因为北京奇雾公司已停止运营,蚌埠奇雾公司承继北京奇雾公司进行运营,实际与申新业公司履行合同的是蚌埠奇雾公司。

北京奇雾公司向申新业公司出具《授权证明》,证明申新业公司为YOOZ授权代理商,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有效期为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

申新业公司按约交付保证金5万元。

2020年7月5日,申新业公司出具《6月提货返利确认函》,载明:北京奇雾公司确认申新业公司于2020年6月提货返利金额为88245元,仅用于后期提货使用。

2020年7月22日,蚌埠奇雾公司出具《2020年7月提货任务调整说明》,载明:由于目前处于电子烟市场严格管控阶段,针对申新业公司特提出降低2020年7月提货任务,由3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订货相关返利及爬坡奖励按照实际出货情况进行核算。

2020年8月13日,蚌埠奇雾公司出具《7月提货返利确认函》,载明:蚌埠奇雾公司确认申新业公司于2020年7月份的提货返利金额为23014元;由于7月合作政策有所调整,7月收到申新业公司款项为237748+2802875=3040623,后续退款2802875,视申新业公司完成7月提货任务,正常发放7月提货返利。

2020年8月13日,蚌埠奇雾公司出具《6、7月爬坡奖励确认函》,载明:蚌埠奇雾公司确认申新业公司于2020年6月、7月的爬坡奖励金额为105464元,仅用于后期提货使用。

诉讼中,双方确认双方的货物交易仅维持在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16日,其中只有2020年6月完成供货,其他期间均为供货不能、不足的情况。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表示因生厂商产能不足,导致没有按照申新业公司订单供货。双方确认交易过程为申新业公司发送邮件告知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其中能供货的数量,申新业公司在柚好卖系统中下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的货物数量,申新业公司向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支付款项,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发货。从双方款项往来以及发票来看,前期申新业公司向北京奇雾公司付款、北京奇雾公司开具发票,后期申新业公司向蚌埠奇雾公司付款、蚌埠奇雾公司开具发票。

2020年8月12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发送2133560元订单。2020年8月18日,申新业公司在微信中提交2741520元订单。2020年8月21日,申新业公司在微信中提交1232160元的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物金额为548760元。2020年9月2日,申新业公司通过微信提交37632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175920元。2020年9月7日,申新业公司通过微信提交57275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525231元。2020年9月14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62448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319320元。2020年9月30日,申新业公司通过微信提交100704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表示仓库已截单,无法发货。2020年10月9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66546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318420元。2020年10月13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90731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无回应。2020年10月19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3145355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跃栋(邮箱XX)回复称由于业务增速超预期,下半月会出现阶段性产品缺货情况,预计下个月能够恢复。2020年10月27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5651315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381900元。2020年10月30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4430135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174600元。2020年11月2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4516055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174680元。2020年11月4日,申新业公司提交2500140元订单,11月5日提交401394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133260元。2020年11月9日,申新业公司提交425184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未回复。2020年11月11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460090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512742元。2020年11月16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529536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100560元。2020年11月18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250128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47880元。2020年11月19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522888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18240元。2020年11月23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574404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未确认。2020年11月25日,申新业公司通过邮件提交8308560元订单,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可供货金额为168960元。针对上述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确认的订单金额,申新业公司均实际支付货款。

2020年9月16日,北京奇雾公司刘某(邮箱XX)向申新业公司发送邮件称西安及兰州店面所发生的问题,我已参与沟通并逐一解决,问题我们来承担,会给到客户解决方案;后期申新业公司所开专卖店从补充协议到审核机制,从店面审核到展具打款等一系列流程,将由北京奇雾公司专人对接。诉讼中,申新业公司据上述邮件表示其想把电子烟专卖店开到大型商区的专柜,其分销商在租赁兰州店、西安店场地时遭到省代的货品抢夺,最终没有开店。

2020年11月2日,申新业公司委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发送《律师函》,表示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存在不能按时按需供货、对畅销产品不足额供货、对申新业公司开店进行阻扰等情况,申新业公司遭受了诸多损失,请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及时支付赔偿金。

2020年12月23日,网易网站发布名为“蔡跃栋公开YOOZ内部业务数据:关键节点做正确的事情”文章,载明:去年柚子整个一年烟杆出货量在80多万个,我们从10月份开始,一个月的出货量已经超过去年一年的烟杆出货量……在座很多柚子代理商,大家也知道现在柚子处于缺货状态。申新业公司据此表示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一个月烟杆出货量超过80多万个,但向其提供的烟杆每月不超过1万个,与其中国大陆地区代理身份不符,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也未履行其“最惠市场支持”承诺。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表示其已公开处于缺货状态,且其有1000余家门店,每个门店分到的货并不多;1000余家门店包括直营店、加盟店,下单流程均与申新业公司一致。

申新业公司主张其损失共计11960324.28元,其中包括:第一,月返利、季度返利、爬坡返利损失共计1127076.65元。申新业公司表示其未使用的月返利、季度返利金额为805550元;2020年6月至7月的爬坡奖励为105464元;2020年8月至12月未确认的爬坡奖励为207465.65元(其中8月其任务450万元,下单610万余元,实际提货548760元,按照实际提货金额计算奖励为27438元(548760元*5%);同理,按照9月实际提货金额106790元计算奖励为27438元;其余为10月至12月爬坡奖励)。第二,退款部分货品对应的月返利及季度返利损失393000元,申新业公司表示2020年7月退货退款的2802875元对应月返利118140元及季度返利274860元。第三,申新业公司主张其因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阻挠未开立专营店,其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损失33500元,但无证据证明。第四,开拓市场活动启动产品费用损失175210.4元,申新业公司表示其2020年7月份活动为提货满2000元赠送YOOZ单烟杆mini版2根,YOOZ4颗装烟弹1盒。申新业公司提供10份《产品销售合同》显示赠送上述产品。该合同无合同双方盖章。第五,应返还的保证金5万元。第六,申新业公司在本案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申新业公司开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11349.66元。第七,可得利益损失10170830元。双方确认烟杆利润9元,MINI烟杆利润3元,烟弹利润1元/颗,套装利润6元;针对2020年7月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退款部分货品以及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申新业公司通过微信、邮件要求供货但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未予确认部分货品,申新业公司主张存在预期销售但无法销售利润损失3717942元,预期可得月返1973550元,预期可得季度返利4479338元。

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对申新业公司未使用的月返利、季返利、2020年6月至7月的爬坡奖励金额予以确认,但认为只能用于提货,不能折现;不认可其余月份的爬坡奖励,表示合同约定的爬坡奖励政策仅针对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的销售任务,此后无权要求爬坡奖励;以8月为例,申新业公司按照548760元主张奖励系在销售5048760元的基础上,仅销售54万余元,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的利润并不足以支撑奖励;表示《7月提货返利确认函》已对7月返利、季度返利金额确认,不应支持退款部分货品对应的月返利及季度返利损失;表示《产品销售合同》均为销售手机等产品,赠送yooz电子烟,这是为了扩大3C产品销售,而非扩大电子烟销售;表示可得利益损失建立在充足供货的前提下,但这个前提并不存在,且申新业公司存在重复下订单的情况,如一期未得以满意的货物,在下一次订货中重复下单。

另外,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表示针对其认可的返利,其可以提供相应价值的货物,但无法支付现金,且协议也约定返利只用于下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的签署、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申新业公司与北京奇雾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1》、申新业公司与蚌埠奇雾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2》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从合同签署看,2份代理协议均约定同一事项,约定主要条款一致。从实际履行的情况看,北京奇雾公司给予申新业公司授权,在前期合作中负责收款及开具发票,蚌埠奇雾公司在后期合作中负责收款及开具发票,2020年9月16日刘某发送的电子邮件也可看出北京奇雾公司亦对接与申新业公司的一部分业务。故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均为合同相对方,鉴于各方均认可实际履行《代理协议2》,则申新业公司有权要求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共同承担《代理协议2》项下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存在违约的情况下,申新业公司损失金额的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合同项下,申新业公司负有销售商品的义务,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负有供货义务。其一,2020年7月份通知变更后的提货任务为200万元,但从现有证据看,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在确认申新业公司提货订单、申新业公司下单成功并支付货款后,仅完成了其已确认供货金额的约11.9%,剩余货款退回申新业公司,其履行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有违合同约定。其二,双方合同约定申新业公司享有最惠市场支持,申新业公司基本按照合同约定的提货任务履行其义务,但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仅能提供申新业公司需求的极低比例的货物,没有体现其给予申新业公司最惠市场支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申新业公司提供最惠市场支持。故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争议焦点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月返利、季度返利、爬坡奖励损失部分。首先,2020年8月至12月申新业公司实际提货金额未达到爬坡奖励的任务量,其亦未销售该部分货物,且合同未约定2020年10月至12月适用爬坡奖励政策,故本院对申新业公司主张的该部分不予确认。其次,关于其余部分月返利、季度返利和爬坡奖励损失。该部分款项的金额双方并无异议,实际履行中返利、爬坡奖励可用于实际冲抵后续提货的货款,无法使用返利、爬坡奖励对申新业公司造成损失,虽合同约定返利、爬坡奖励只能用于提货,但在合同到期后申新业公司已并不具有销售涉案产品的授权,实际已无法进行销售,故本院对该部分损失911014元予以确认。第二,退款部分货品对应的月返利及季度返利损失部分。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对申新业公司已经下单的货物无法供应构成违约,由此退款部分对应的月返利及季返利属于申新业公司可以预见的损失,故本院对申新业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393000元予以确认。第三,开店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新业公司对该部分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确认。第四,开拓市场活动启动产品损失部分。申新业公司销售数码产品赠送涉案电子烟产品,无法体现该行为与履行《代理协议》项下义务的关联性,故本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确认。第五,保证金部分。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同意返还该保证金,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第六,申新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必然采取保全保险作为担保手段,该费用并非维权必然产生之费用,故本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确认。第七,可得利益损失部分。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即失去了原来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关于可得利润部分损失,申新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签署销售合同及具有完全销售其需求货物的能力,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渠道商已发展完毕,同时利润不仅为货物买卖之间的差额,还应扣除其他人力、租金、销售等成本,申新业公司对此均未举证,故本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确认。关于申新业公司主张的可得月返利、季返利损失,考虑到从2020年6月、7月后,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以实际履行表示其能够满足申新业公司的供货,且通过邮件、微信多次告知供货存在困难,申新业公司亦未实际下单、付款,故从合理预见原则考虑,本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确认。综上,北京奇雾公司、蚌埠奇雾公司应当赔偿申新业公司损失1304014元并返还保证金5万元,对申新业公司主张的其余部分损失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奇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申新业科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304014元;

二、被告北京奇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申新业科贸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申新业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10元,由原告北京申新业科贸有限公司负担76524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奇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9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奇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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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洞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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