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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控烟条例征求意见:18次提到电子烟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5-25     来源:蓝洞新消费    浏览:938    评论:0    
核心提示:西安和郑州对吸烟的定义还是比较客观的,杭州却加上了有害二字,值得深思。

5月35日消息,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西安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开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3031年6月8日前。


蓝洞注意到,西安控烟条例一共提到18次电子烟,堪称提及电子烟最多的地方控烟条例。


蓝洞查询后发现,深圳提到3次,杭州仅提到1次,但与提及18次的西安控烟条例相比,可以说是忽略不计。我们来看看。


第十一条【控烟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义务】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售卖烟草制品和电子烟、配置烟具或者展示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解读:商场专卖店是否会受到影响?一般室内都是禁烟,此处值得关注。


第十八条【烟草电子烟销售规定】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的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第十九条【烟草销售限制规定】国家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以校门出入口50米为半径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本条例实施前,上述区域内已经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延续。


第二十条【烟草广告管理】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电子烟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电子烟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八条【控烟宣传周】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四十条【违反规定销售烟草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的明显标识,或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的,由市场监管、烟草专卖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用语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烟草制品的行为。


综合对比来看,西安控烟条例已经将电子烟与烟草并列,一共出现了18次电子烟的描述,而且规定非常详细,从销售限制到未成年人保护,甚至倡导5月31日,烟草和电子烟销售者停止销售1天。


不出意外,自动售烟机依然被西安禁止。


最后,我们还看到了深圳,杭州和西安桑三个地区控烟条例对吸烟定义的阐述。


西安版:


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烟草制品的行为。


深圳版:


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

电子烟,是指汽化并向使用者的肺部输送由尼古丁(或者无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学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的一种装置。


杭州版:


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西安和郑州对吸烟的定义还是比较客观的,杭州却加上了有害二字,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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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洞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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