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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省才1万个“牌照”不到?电子烟店主是不是很慌?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4-18     来源:一色雾化新势力    浏览:692    评论:0    
核心提示:一批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席卷而来,点出了“数量证照”要求!从4月14日国家局明晰电子烟相关配套细则解读后,中国大部分省份烟
一批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席卷而来,点出了“数量证照”要求!
从4月14日国家局明晰电子烟相关配套细则解读后,中国大部分省份烟草专卖局开启了一轮“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发布潮。截至目前,超过10个省份发布了意见稿内容,但山东、浙江、江苏、广东一些电子烟大省还没有出来这些内容。但可以观看各地一些内容,基本断定本省的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看了下,九省出来的零售门店总量才9000多个,1万个“牌照”不到,店主是不是很慌?
 △ 争衡新市场? 
这次电子烟零售布点,有些直接发布零售点总量,有些民主规划意见稿征集,还有听证会。像深圳、陕西都有听证会,指明是5月中旬听证,基本下旬发布正式版的意见稿。最早发布的,应该是海南省(而并非深圳),4月11日就发布了。
数据显示,国内电子烟零售业态有近19万家,其中授权店13.8万家,专卖店4.7万家,集合店5000-7000家;分布集中主要在广东、江苏、山东、河北、浙江、河南、四川、安徽、陕西、湖北、福建、湖南等省份地区。说明加盟授权店数量甚多,但专卖店近5万家中,大部分是头部品牌占据。
而从企查查最新数据看到,广东电子烟注册的批发零售业有3.05万家,深圳占据了1.3万家,广州4300多家,东莞2900多家。
江苏(2.9万家批发零售,以南京、无锡、苏州、徐州为主)、山东(2.6万家批发零售,以济南、青岛为主)、河北(2.7万家批发零售,以石家庄、唐山为主)、浙江(1.5万家批发零售,以杭州、宁波、温州为主)、河南(1.4万家批发零售,以郑州、开封为主)、四川(1.3万家批发零售,以成都为主)、安徽(1.5万家批发零售,以合肥、芜湖为主)、陕西(1.04万家批发零售,以西安为主)、湖北(1.01万家批发零售,以武汉、黄石为主)、福建(九千家批发零售,以福州、厦门为主)、湖南(8千家批发零售,以长沙为主)。
特别看看部分已经出炉的“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省份“特别”亮点。(包括陕西、湖北、山西、甘肃等省份)。
 △ 甘肃省的细则 
 △ 山西省的细则  
 △ 陕西省的细则 
 △ 湖北省的细则 
 △ 海南省的细则 
其中陕西、湖北、深圳都要“听证会”。湖北等省还给出了(第一版)的设置零售点总量个数。山西的做法,规定了学校的距离,也给出了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规划总量要求。但一个感觉,虽然给出总量指导数这些省份,但没提到是“退一进一,先到先得”,这点和深圳有所不同,是否后期有动态调整的空间余地?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给出的零售点总量来看,意味大部分零售店无法办证?!如湖北才1600多个名额,但湖北零售批发企业数量是1万个,是否只有10%有机会?像给出零售总量数的河北省、湖北省、山西省、贵州省、内蒙古、吉林省、甘肃省、青海省、海南省这些省份,加起来不到1万个名额,但这些省份现存的零售门店何止1万家?
 △ 部分出了数量要求 
下面具体部分看看。
陕西省:
1、“退一进一”原则办理“牌照”。陕西提及,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核审批电子烟零售许可证,达到数量上限时不再增设零售点,同样和广东深圳一个样,按照时间顺序办理许可证,达到封顶数量后,就不能办理了。
2、实行“一址一证”。陕西的办证原则,是“一址一证”,其实就是一店一证。办法提及,“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址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市、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3、办理方式一样是两种,线上和线下。线上就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小程序、陕西烟草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提出申请;线下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
4、一般20个工作日。这里要注意,这里说的20天,不包括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这么看来,1个月办理下来也不错了。
5、陕西的卷烟不可以办理电子烟许可证?办法提到一点“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允许办理电子烟许可。说明只能做其中一类?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这意味外资不能办证。办法提及“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7、青少年场所不能办证。办法提到,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不能办证。
8、其他业态的,不能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办法提及到,“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美容美甲、洗浴、保健按摩、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等业态”。说到底,其他零售业态的,不能综合去销售电子烟。
9、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可以卖电子烟。办法特别提到一点,“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室、照相馆、棋牌室、打印店、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中介机构等”。说到底是,如果形成这些场所实际商品的,是可以卖电子,未形成不能卖。这里,似乎扩大了电子烟销售的范围。
10、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半径50米内不能销售电子烟,包括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标准参考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规定。记得陕西这么规定的,距离范围为校门(在校学生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区域。
11、陕西电子烟许可以变更申请。说到底是,原先办理了许可,后面改变地址的,要变更许可。如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限制区域,持证人主动迁址经营的。
12、5月20日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提到,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湖北省:
湖北的规定,比其他省份更齐全完善,布局提到的信息内容,还包括店与店的距离,学校的距离,还有零售点指导数都给了出来。
1、规定零售店相距的距离,不能超过100米。湖北的规定与众不同,办法提及“各县(市、区)电子烟零售点设置不得超出控制的总量,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在100米以上。”言下之意就是,店与店之间控制距离,门店也控制总量。
2、一个集贸市场不能超过5个店。湖北规定“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置电子烟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3、特别关照已经提早备案和注册的门店。湖北特别提到“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在2021年11月10日前已注册经营并按期如实报送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的,于2022年6月10日前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不受第一款有关零售点间距以及第二款零售点总数的限制。”意思,这类群体不受门店距离和门店总量的控制。
4、一店一证,连锁店单独一店申请。湖北规定和国家规定一样,提及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5、文具店、玩具店等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办法提及这些场所有诱导性未成年人,包括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说到底是未成年人活动集中的这些场所,不能申请。
6、和电子烟没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办法提及,主营业务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说到底不能混杂来销售电子烟,只能专门卖电子烟。
7、拆迁规划区,不能办理电子烟许可。不管是纳入拆迁区域,或者禁止办理烟草许可的区域,都不能申办许可证。
8、不办证销售电子烟,1年内被罚2次,3年内不准申请许可证。
9、学校距离是200米规定。湖北提出,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出入口周围200米范围以内的,这个规定比深圳、陕西都严格一点。
10、卷烟许可有效期内,不能办理电子烟许可。办法提到,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能办理电子烟许可。说到底,不准卷烟参与电子烟销售。
11、5月20日实施。办法提到实施时间点,即为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12、第一版电子烟零售许可指导数已经给了出来,是1614个。办法附上了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设置表(第一版),101个区合计是设置零售点总量(1614个)。这数量似乎比湖北零售批发上万个企业,少了很多,估计只有10%比重能拿到证的意思。但湖北也有个情况要关注,湖北特别提到去年已经备案注册的,不受制于总量的限制,代表还有很多数量不在这个总量范围内。
山西省(“特别”亮点):
1、一店一证,连锁店分店办理。这个办法和全国一致,都是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2、设定了总量。确定行政区域内各(市、区)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并对全省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实行动态管理。
3、主营业务和电子烟没关系的,不能销售电子烟。办法提及,“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4、学校门口距离50米内,不能办理电子烟许可。办法提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可行走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指的是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以出入口大门为起始点到拟设置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大门为终点的可行走距离。
5、5月20日实施。办法提到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6、全省合计1344个零售点的规定。山西省各市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规划表提到,这个总量数据就是1344个,其中大部分集中在太原市、大同市。
甘肃省(特别亮点):
1、确定各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上限。
甘肃明确提及总量上限的说法。像山西就不提到这点上限说法,只提总量动态管理。
2、一店一证,连锁店要分店申请。
3、保健按摩等专业性较强的门店,不能办理。这点和大多省份一样,强调主做电子烟专卖才可以。
4、学校距离50-200米内,不能申请。甘肃是不同城市距离要求不同,如兰州要求中小学等学校是200米内,而幼儿园是50米内。
其他城市大多是100米为距离点。有些城市还覆盖乡镇等区域。
5、甘肃电子烟零售点数量标准是575个,主要是兰州(266个)、天水这些城市。
贵州省(特别亮点):
1、贵州提出1000个名额。很直接地提出这点,办法提出,首次规划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总量1000个。不过也看到一点,这个不是最终数,可以动态调整。办法提出,适时对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总量进行动态调整。不过也提到,电子烟零售点设置数量达到当地规划数量上限后,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
2、分店办证。办法提到,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3、书店、影剧院、电玩城不能办证。办法提到,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书店、影剧院、电玩城、儿童游乐场所等未成年人活动较密集,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诱导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4、强调实际主营业务电子烟,不然不能办证。
5、先到先得。贵州提到很详细的办证细则条件,如核查申请表、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然后先后审批。办法提到,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均符合法定条件,因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6、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距离。贵州一般是50-100米距离为标准。
7、6月才开始实施。本规划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划为强制性规划。
海南省(特别亮点):
1、首提总量调整幅度,不能超过5%。海南提出,可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等因素对全省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实行上下动态管理,调整幅度上限不高于电子烟零售点规划数量的5%。
2、休闲冷饮类不得设置电子烟。办法提到,母婴用品类、文具玩具类、游乐场所类、休闲冷饮类、游艺娱乐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3、卷烟不能申请电子烟许可。办法提到,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能申请电子烟。
4、中小学是50米幼儿园的30米。海南提出,小学校内部及师生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师生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3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5、规定了实施时间,5月20日开始。办法提到,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6、规定了总量635个。办法附上了海南省各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规划表,大部分集中在海口和三亚。
特别附上一些省份的细则文件如下:
陕西省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陕西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数量管理、平稳有序、优化服务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陕西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工作。各市、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群体、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对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设置指导数,并视市场需求、市场状态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县级局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核审批电子烟零售许可证。达到数量上限时不再增设零售点,并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公示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已设置零售点数量、可增设零售点数量等信息。
第八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址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市、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申办条件
第九条 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线上(https://zwfwdt.tobacco.gov.cn/cooperativeWeb/event/tta)或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小程序、陕西烟草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提出申请。
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受理电子烟零售申请,在本地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内,经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对符合电子烟零售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第十条 存在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等;
(五)经营场所内缺乏电子烟产品独立仓储和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九)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美容美甲、洗浴、保健按摩、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等业态;
(十)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室、照相馆、棋牌室、打印店、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中介机构等;
(十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
(十二)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十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十九)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十)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十一)经营场所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二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二十三)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二十四)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二十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限制区域,持证人主动迁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标准参考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陕西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湖北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湖北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总量管理、平稳有序、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布局、间距布局、空间布局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第六条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全省各县(市、区)电子烟零售点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县(市、区)电子烟零售点设置不得超出控制的总量,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在100米以上。
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置电子烟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在2021年11月10日前已注册经营并按期如实报送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的,于2022年6月10日前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不受第一款有关零售点间距以及第二款零售点总数的限制。
第八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条  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一条  主营业务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二条  医院内部、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三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四条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五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十二)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出入口周围200米范围以内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中幼儿园是指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供未成年人进出的主出行口中央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零售点与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出入口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本规划所称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超过”、“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湖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设置表(第一版)
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  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贵州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权益、总量控制、供需平衡、动态调整等原则。
第二章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五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实行数量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首次规划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总量1000个,并结合省内各市(州、新区)人口数量、消费水平等情况,确定、公布各地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
第六条 根据未来电子烟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等情况变化,适时对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总量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电子烟零售点设置数量达到当地规划数量上限后,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七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方面
1.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油漆胶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电子烟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4.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书店、影剧院、电玩城、儿童游乐场所等未成年人活动较密集,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诱导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业态方面
1.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2.实际主营业务不明,不能准确判断业态类型是否符合本规划要求的。
(三)经营方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3.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
2.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3.经营场所位于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非公共楼层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电子烟零售的许可申请办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贵安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受理和审批本行政区域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可以通过当地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线下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受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均符合法定条件,因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
(三)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八)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者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距离及测量标准,参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为强制性规划。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贵州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海南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见附件)。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等因素对全省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实行上下动态管理,调整幅度上限不高于电子烟零售点规划数量的5%。
第六条 各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经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同意后,依法对符合电子烟零售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 母婴用品类、文具玩具类、游乐场所类、休闲冷饮类、游艺娱乐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八条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九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条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一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二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十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内部及师生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师生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3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师生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以出入口大门为起始点到拟设置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大门为终点的可步行距离。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级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经营场所是指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场所,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油漆、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电子烟污染的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市级烟草专卖局是指海口市烟草专卖局、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儋州市烟草专卖局、琼海市烟草专卖局,县级烟草专卖局是指除市级烟草专卖局以外的其他市县烟草专卖局。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海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各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规划表
不管怎样,牌照细则的纷纷出来,代表电子烟生产、零售专卖都进入了“以证经营”时期。电子烟产业由无序扩张到规范发展,到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预示着产业的“新合规”时代已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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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色雾化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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