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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烟产品等限量邮寄和异地携带规定,两局正式发布通告!

[加入收藏]               日期:2022-11-24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浏览:469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发布了《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

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发布了《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

以下是两则通告的全文:

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限量寄递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 家 邮 政 局

通  告


202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告如下:


一、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四、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跨境限量寄递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通  告


202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告如下:


烟具不得超过6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9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9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180ml。


特此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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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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