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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检察普法:无证售卖果味电子烟获刑三年

[加入收藏]               日期:2023-05-23     来源:浦东检察    浏览:1874    评论:0    
核心提示:近年来,电子烟逐渐成为很多年轻人的新宠那么,你知道销售电子烟有哪些红线碰不得吗?为加强电子烟监管,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

近年来,电子烟

逐渐成为很多年轻人的新宠

那么,你知道销售电子烟

有哪些红线碰不得吗?

为加强电子烟监管,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的交易仅限于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然而,有人为牟利却甘愿顶风作案,无证售卖果味电子烟。近日,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浦东新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明知故犯,家中藏匿大量电子烟产品

2023年1月11日,浦东警方在陈某家中查获了大批电子烟产品,包括电子烟杆、烟弹雾化器等物品共计上百箱,经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鉴定,这些烟草制品价值估算高达人民币140余万元。

此前,陈某曾在傅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一家电子烟专卖店里销售电子烟。随着电子烟监管过渡期结束,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0月1日起销售电子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等各项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傅某某将店铺关门后却并未“歇业”,为了规避查处,二人将店中的电子烟产品全部转移至陈某家中,由陈某负责销售。

到案后,陈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审查期间,面对检察官提出的“对国家法规政策是否清楚”的问题,他低头承认:“我知道销售电子烟需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我没申请到,又想靠这个赚点钱,觉得肯定不光是我一个人在卖,就抱着侥幸心理,想着做一做就结束了。”

线上偷偷售卖禁止销售的果味电子烟

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陈某偷偷在网上继续做起了电子烟生意。通过调取陈某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以及证人证言,检察机关确认,陈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等线上方式进行电子烟宣传销售。陈某售卖的产品主要是“果味电子烟”:包括五花八门的草莓、西瓜、菠萝等水果味或可乐味、茶味、咖啡味。

近年来,很多人给果味电子烟贴上了“时尚 ”“健康”的标签,甚至称其为“无毒无害”“戒烟神器”。实则不然,果味电子烟尤其会诱导判断力差、追求新鲜感的青少年吸食,容易使人上瘾,劣质“三无”的烟油对身体损害也更大。不仅如此,调味型电子烟更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成为新型毒品的载体。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0月1日起,果味电子烟已被要求全面下架。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而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从陈某处查获的该批电子烟均为非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销售目录内的电子烟产品,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有非烟草风味的其他风味,不符合“GB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检察官介绍:“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电子烟,并且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非法经营罪。”日前,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浦东新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随着“电子烟国标”的出台实施,有标可依、有据可管的电子烟监管时代已经到来。在此,检察官提醒,电子烟的生产商家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下架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销售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广大消费者要明确认识,电子烟同样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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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浦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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