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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店能卖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吗?

[加入收藏]               日期:2018-08-16     来源:东方烟草报    浏览:414    评论:0    
核心提示:近年来,加热不燃烧卷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那么,何为加热不燃烧卷烟?其是否属于烟草制品?零售客户是否可以销售?随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近年来,加热不燃烧卷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那么,何为加热不燃烧卷烟?其是否属于烟草制品?零售客户是否可以销售?随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什么是加热不燃烧卷烟?

加热不燃烧卷烟是新型烟草制品的一种,具有“加热烟丝或烟草提取物而非燃烧烟丝”的特点,吸食时需要有加热器具和“烟弹”。它通过器具的特殊加热源对“烟弹”中的烟丝进行加热,从而挥发烟丝中的尼古丁及香味物质,产生烟气来满足吸烟者需求。 目前,最常见的不燃烧卷烟器具是由菲利浦·莫里斯烟草国际公司研制的iQOS,烟具使用的“烟弹”,主要有万宝路、百乐门等品牌。

加热不燃烧卷烟是否为烟草制品?

3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同样在3017年,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因此,iQOS“烟弹”属于烟草制品,属于《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

生产、经营加热不燃烧卷烟涉及的相关法律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因加热不燃烧卷烟是烟草制品,故而未经许可进行经营是违法行为。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达到5万元,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从境外购入进行售卖,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特征的,可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此外,经营假冒加热不燃烧卷烟,情节严重的,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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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烟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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