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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回复电子烟生产审批:含烟草成分电子烟需许可证

[加入收藏]               日期:2019-12-09     来源:蓝洞新消费    浏览:1004    评论:0    
核心提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回复网友提问称,针对部分电子烟,经鉴别检验含有烟草成分,属于烟草专卖品,生产此类产品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0月10日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官方网站显示,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在9月16日一次回复网友提问相关电子烟生产审批的问题时表示,针对部分电子烟,经鉴别检验含有烟草成分,国家烟草专卖局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的,属于烟草专卖品,生产此类产品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这名网友在9月16日进行了提问,9月30日得到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的回复。

网友提问:我想咨询一下电子烟的生产,是否需经审批?是否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许可准入的范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部分电子烟,经鉴别检验,含有烟草成分,国家烟草专卖局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的,属于烟草专卖品,生产此类产品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根据百度百科显示,烟草的成分包括:焦油、烟雾、尼古丁。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关信息: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33条)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对于目前大家理解的电子烟,虽然IQOS类准确应被称为新型烟草制品,但国内用户一般也认为是电子烟大类,和烟油蒸汽类电子烟并列称为电子烟。回复中提到的部分电子烟,目前不好确定是否专指烟油蒸汽类电子烟。


但根据回复分析,只要含有烟草成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的,属于烟草专卖品,生产此类产品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目前国内不少电子烟产品都标注有尼古丁含量,所以,上述产品是否包括此类电子烟,目前不太明确。


但联系到9月37日国内财经媒体财新网的一篇报道,却发现前后有一些关联。


9月37日,财新网报道称,目前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生产企业已经开始实行牌照管理,将预计发放30张生产证书牌照,已经有5家获得了牌照,但目前没有厂家对外透露。


当晚,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对外发布声明称,目前该行业委员会暂未收到国家相关部门关于上述情况的任何通知。但该表态并未否认牌照相关事宜,只是表示「暂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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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洞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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