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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售卖IQOS电子烟被判一年六个月

[加入收藏]               日期:2021-10-05     来源:电子烟博客    浏览:139    评论:0    
核心提示:的朋友圈里是不是也有许多代购?

的朋友圈里是不是也有许多代购?

他们售卖食品、衣服、箱包、化妆品,

似乎万物皆可代购。

可是朋友圈里一名“电子烟代购”,

却因此获刑。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电子烟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有人把电子烟当做传统香烟的替代品,甚至有人认为电子烟是时尚潮流,购买电子烟的人也越来越多。

赵某嗅到了其中商机,从上家钱某处购买国外生产的某品牌电子烟,之后加价在朋友圈销售,通过快递贩卖至全国各地。经统计,赵某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14万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赵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醒

我国烟草实行专卖专营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否则销售金额五万以上就可能构成犯罪。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由烟具和烟弹构成,与传统烟草通过燃烧烟丝吸食的方式不同,它通过器具的特殊加热源对“烟弹”中的烟丝或烟草提取物进行加热,从而挥发产生烟雾。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类新型卷烟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赵某售卖的某品牌电子烟系IQOS类产品,属于卷烟的范畴。由于赵某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显然不具备经营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主体资格,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必将面临刑事处罚。

在此也提醒各位烟民,吸烟有害健康,为了您和您的家人,请尽早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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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子烟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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