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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店主注意!电子烟店内物料存在以下情况,建议尽快整改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8-26     来源:格物消费    作者:格物消费    浏览:884    评论:0    
核心提示:进入过渡期以来,合规一直是全行业各个环节的主旋律。之于终端的零售门店而言,过去几个月主题便是拿证,而拿证的门槛便是合规。

进入过渡期以来,合规一直是全行业各个环节的主旋律。之于终端的零售门店而言,过去几个月主题便是拿证,而拿证的门槛便是合规。那么,怎么合规?除了解除排他性之外,门店相关广告物料的整改也是其中关键一环。

但相对而言,解除排他性简单,无非是引入至少2个或者3个以上品牌,提供相应的进货凭证并正常陈列。但在面对店内物料的整改方面,不少店主朋友依然有些迷惑,担心是否会受到处罚。那么?怎样的物料是合规的,到底怎样的物料是不合规的?

结合此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格物的理解,我们此次为大家整理了以下标准供大家自查。需要声明的是,以下仅供大家参考,不排除存在过度理解和不够详尽之处,更详细的还是希望大家能积极向当地工作人员咨询了解。我们不希望造成店主朋友们的恐慌,只是希望大家能加速合规,也能减少当地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其一,不要出现有描述体验以及功效的内容;

这一点很好理解,所有物料绝对不能出现类似“戒烟”“健康”“好抽”“无烟灰”“无焦油”“解瘾”“满足”“轻松便捷”“一颗相当于X包烟”“还原真烟”“击喉感”这一系列的词汇,关于这一类描述我们很难穷尽。所以总结为一个标准的话就是:使用产品有什么感觉、使用产品会带来什么效果、产品和其他东西比较有什么优势都不能出现。

其二,不要出现演示使用电子烟的产品图片;

这一点也很简单,任何物料中请不要出现一个模特抽吸电子烟,甚至拿着电子烟展示的场景。这类演示场景,往往模特打扮潮流或是前卫,表情享受、自信、愉悦或是一脸不服。这一类问题总结为一个标准的话就是:不要以图片的形式去展示使用电子烟的人群,展示使用电子烟人群的状态,要知道过去几年的确存在不应使用电子烟的人群使用电子烟。

其三,不要出现宣传促销信息的内容;

具体价格、买几赠几、产品搭配、促销政策等等信息,从本质上来是目的就是为了促成消费。但作为烟草制品,不应当以任何形式进行促销。价格信息正确的呈现方式,只能是以价签的方式贴在柜台上产品所对应位置,形式则参考传统卷烟的方式——仅仅呈现品牌、品名、价格,不呈现在此之外的任何引导消费的信息。

其四,不要展现潮流、创意等具备诱惑力的内容;

这一般体现在,早年的大烟雾体验管,往往有大量美式阿美咔叽、机车、咖啡、西部文化等内容,这几年的换弹时代存在部分潮牌联名、线下活动等内容,以及近几个月出现的各种花里胡哨、外观极具诱惑性的大口数一次性产品宣传内容。这一类内容总结为一个标准的话:就是任何与电子烟没有直接关系,与其他文化圈层产生联系甚至诱惑的内容。

总结,广告物料内容切忌存在诱导性。

过去几年,大量的广告物料存在的问题在于存在是暗示性——使用电子烟的都是“潮人”,“你值得拥有一支电子烟”,或是将使用电子烟营造为一种潮流的生活方式,这有悖于电子烟本身作为烟草制品的身份与定位。

那么,如何理解这一诱导性,一般体现为:让不应该消费电子烟的人群消费、没有电子烟消费习惯的人群消费、此时此地不消费电子烟的人群消费、消费量低的人提高消费等等情况,诱导性内容的存在极有可能改变他们的消费特征。

目前,全行业都已经步入合规阶段,尽管会面临短暂的经营状况的波动,但只有坚持合规才能让电子烟行业回归理性、良性、健康发展。这不只是我们国内市场必须经历的过程,也是全世界各个区域市场的主题,无论是美国市场通过PMTA对产品的严格把控,还是俄罗斯即将开始的电子烟标签管理,亦或是其他各国的各类禁令都说明,只有强监管才能将电子烟行业拉回正轨。

延伸阅读: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电子烟管理办法》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刊发、变相刊发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关于禁止发布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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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格物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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