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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Juul Labs公司对中国电子烟产品提起337调查申请,6家公司涉案!

[加入收藏]               日期:2018-10-09     来源:中国电子烟资讯平台    浏览:357    评论:0    
核心提示:据商务部透露,10月3日,美国Juul Labs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及其组件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其中,深圳市绛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艺舶电子有限公司等6家中国企业涉案。

据商务部透露,10月3日,美国JUUL Labs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及其组件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其中,深圳市绛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艺舶电子有限公司等6家中国企业涉案。

关于Juul Labs

詹姆斯·蒙塞斯(James Monsees)和亚当·鲍恩(Adam Bowen)共同创办了JUUL,他们将产品设计的背景应用于寻找更好的替代吸烟的挑战。他们多年来一直是吸烟者,但他们对卷烟的健康和社会影响越来越不满。当他们找不到有吸引力的香烟替代品时,詹姆斯和亚当认识到了一个开创性的机会,将工业设计应用于吸烟行业,而吸烟行业在一百多年前没有实质性的演变。作为吸烟者,他们知道一个可行的香烟替代品将不得不提供在市场上没有其他选择的尼古丁水平,结果是JUUL。

从此开始,设计挑战已经成为积极影响全球成年吸烟者生活的使命。JUUL实验室是一个由科学家,工程师,设计师,供应链专家,客户服务和商业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他们相信设计,技术和开箱即用的思维是创造最令人满意的香烟替代品的关键。我们致力于与成年吸烟者共同创新。

关于337调查

1、什么是337调查?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

3、337调查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3、337调查的调查机关是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负责进行337调查。

US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

US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

4、337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

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关于USITC调查的有关规定、《US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5、337调查和美国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从管辖权看,337调查不要求USITC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外国公司即使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其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美国国内法院由于受到属人管辖权的严格限制,要求被告必须能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被送达,并且在美国境内有可执行的资产,因此,美国公司往往较少通过国内法院对此类外国公司提起诉讼。

从审理时限看,337调查的程序比较快捷,一般在13-18个月内结束;法院诉讼则一般需要耗时3-4年。

从救济措施看,337调查可以针对特定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也可以不针对特定被告,不区分产品来源地而发布普遍排除令;法院诉讼中只能禁止特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另外,337调查不会对被告处以金钱制裁;而法院诉讼中,败诉的被告可能会被要求向原告支付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从程序看,337调查程序中设置了为期60天的总统审议期,如美国总统未在USITC裁决作出后60日内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USITC的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法院诉讼中没有这一程序。

此外,二者在立案标准、调查程序、反诉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区别。

6、337调查和反倾销调查的区别是什么?

在美国,虽然337调查和反倾销调查中的产业损害调查均由USITC来进行,但两类调查存在明显区别。337调查属于准司法调查,而反倾销调查属于行政调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从调查对象看,337调查是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实施的调查,实践中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行为进行的调查。

从申请人资格看,(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的申请人是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人(企业)还是外国人(企业),申请时只需证明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存在,无需证明损害;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则必须是代表美国国内产业的国内利害关系方,提交申请时应提供倾销、损害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

从调查机关看,337调查仅由USITC负责;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DOC)负责调查和裁决是否存在倾销并确定倾销幅度,USITC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裁定。

从制裁措施看,337调查的制裁措施主要是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没收令,这些措施在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将一直生效;反倾销调查的制裁措施一般包括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一般为5年。

从制裁措施对贸易的影响看,在337调查中,被实施了排除令的外国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缴纳了反倾销税,外国产品仍能进入美国。

从程序看,337调查设置了总统审议程序;反倾销调查没有这一程序。

此外,二者在调查程序、司法审查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

注:内容来源商务部、Juul Labs、再生时代等,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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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子烟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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