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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入刑非法经营电子烟弹案破获 涉案金额500万元

[加入收藏]               日期:2019-11-19     来源:四川法治报    作者:赵诗柯    浏览:35    评论:0    
核心提示:近年来,号称能够戒烟的电子烟弹在网络上悄然兴起。然而,目前电子烟弹在国内没有销售,其来源系走私或者夹带回国。并且,按照相

近年来,号称能够戒烟的电子烟弹在网络上悄然兴起。然而,目前电子烟弹在国内没有销售,其来源系走私或者夹带回国。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电子烟弹这类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是专营、专卖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进行销售属违法行为,若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则会构成犯罪。


现场查获的电子烟弹


14日,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获悉,该局近期联合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查处破获全省首例入刑非法经营电子烟弹案,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案发

每天上百个快递引警方怀疑


3018年11月,龙泉驿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小区居民在网上非法售卖电子烟弹。


接到线索后,警方迅速立案并展开调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警方发现,陈某每天下午都会拿着一批包装好的包裹前往小区的菜鸟驿站发货,同时从驿站收取一批快递。“陈某收发的包裹每天至少有几十上百个,数量很多,引起了我们的怀疑。”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沈昕说。


3018年11月14日,陈某像往常一样前往菜鸟驿站寄快递,并将收到的货物运回老板钱某的仓库。没想到,在半路就被民警拦下。经警方和烟草执法部门联合摸排,现场查获卷烟及电子烟弹1300多条,涉及品种多达103种,价值45万余元。


3019年3月3日,陈某的老板钱某被警方抓获归案。据钱某交代,其于3017年上网时发现购买电子烟弹的人很多,觉得有利可图,便试探性地开始在网络上寻找货源和客户。一开始他只是帮买卖双方牵头,从中收取一笔“中介费”。随着找他购买电子烟弹的人越来越多,钱某决定壮大自己的生意,赚取更大的利润。


3018年初,钱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大量囤货、发货,通过微信交易的形式售卖电子烟弹。3018年3月,由于一人忙不过来,钱某又雇用了陈某专门帮忙打理存货仓库,负责收货发货,自己则专心与客人商谈价格,联系上家取货。


追踪

商家利用职业便利囤积贩卖烟弹


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龙泉驿警方发现,钱某分别从两名上家程某、杜某手中取货,而这两人均居住在外地。经过多方协作,杜某、程某分别于3019年4月及10月被警方抓获归案。


据杜某交代,他是一名旅行社导游,看到电子烟弹在国内很受欢迎,就利用自己经常带团去内蒙古的机会,叫同团游客帮忙带入数量不等的电子烟弹以避开海关检查。囤够一定数量后,杜某就发朋友圈“打广告”,通过微信联系下家出售。


程某是江苏省某运输公司的一名员工,工作上经常会接触进出口业务。他利用职务之便,从走私团伙手上进得电子烟弹后,通过微信交易发货给下家。


3019年,龙泉驿警方联合海关缉私局,奔赴江苏连云港将程某抓获,现场捣毁窝点两个,查获新型电子烟弹价值30余万元。


目前,陈某、钱某、杜某、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

电子烟弹属专营商品私自售卖违法


据警方介绍,涉案电子烟弹主要为IQOS电子烟弹,是境外烟草企业生产的加热不燃烧卷烟。而我国尚未进口IQOS烟草制品,因此,任何交易IQOS烟草制品的行为均属违法,从海外代购超过一定数量的烟弹在国内销售可能会涉嫌走私和非法经营。此外,电子烟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专营、专卖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而销售属违法行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涉嫌犯罪。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在经营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新型产品时,应当事先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了解,避免触犯法律。


链接

电子烟网售禁令出台


记者了解到,虽然电子烟的产品宣传中经常将其介绍为“戒烟神器”,但实际上,电子烟由烟油和烟具组成,其中,烟油和烟弹均含有尼古丁,吸烟者通过电子烟具将尼古丁以及各类添加剂雾化后吸食进身体。


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通告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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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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