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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电子雾化政策「东南亚篇」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4-19     浏览:720    评论:0    
核心提示:随着电子雾化类产品普及度和使用率的提升,各国开始通过制定法规的方式规范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因此,不论是外贸从业者

随着电子雾化类产品普及度和使用率的提升,各国开始通过制定法规的方式规范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因此,不论是外贸从业者还是消费者,都应了解各地对电子雾化的相关规定,从而避免在贸易或者旅行的过程中触犯当地法规。
IECIE将梳理全球电子雾化政策,列举各地电子雾化行业政策要点,本篇将从东南亚地区开始。


丨允许销售丨
 印度尼西亚 (申请销售认证)

1、含尼古丁的雾化液被视为“其他加工烟草”或含有“烟草的提取物和香精”产品;电子雾化产品的主机、雾化器、不含尼古丁的雾化液,被视为消费品。

2、进口电子雾化在印尼市场销售之前必须得到印尼卫生部、印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印尼工业部的推荐信和印尼国家标准认证(SNI)。

3、电子雾化产品零售价税率为57%。

4、7月18日定为 "印尼电子雾化节"。


◆ 菲律宾(申请经营许可证)

1、所有从事电子雾化产品的(包括制造、分销、进口、营销和销售)的企业都需要从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获得经营许可证(LTO)。

2、电子雾化产品分类为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看作“减害辅助产品”。

3、电子雾化产品必须保证儿童安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并限制其在公共交通中的使用。在菲律宾的公共场所使用将面临最高4个月监禁。

4、拟议中的电子雾化法案:定于2022年5月生效,取消了对口味和在线广告的限制“不应损害戒雾化信息,也不应鼓励非雾化草或非尼古丁使用者使用电子雾化产品HTP。拟议的措施还允许在销售点、直接营销和互联网上发布电子雾化和HTP等产品的广告和促销


◆ 马来西亚(限制含尼电子雾化)
1、含尼古丁产品包括电子雾化和电子雾化液都属于《毒药法》和《药品销售法》的管辖范围,未出台完整的电子雾化法规。2、禁止含尼古丁的电子雾化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分发或进口,只能由持牌药房或注册医生出售。3、所有类型的电子雾化产品征收零售价10%的税率,并征收每毫米液体0.4令吉的特定税。4、任何人禁止向18岁以下人群出售或供应含尼古丁的电子雾化产品。5要求当地电子雾化产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申请SIRIM认证和标记。该条令将于2022年8月3日生效。
 越南(限制进口)
1、电子雾化产品可以在越南销售和使用。2、越南国有雾化草公司(VINATABA)掌握着该国55%的电子雾化市场,是越南唯一一家获准进口电子雾化产品的公司。


丨禁止销售和使用丨
◇ 缅甸禁止销售、进口和使用电子雾化产品。
◇ 泰国在泰国境内,携带、买卖、使用电子雾化产品在法律上全部属于违法行为。

◇ 新加坡禁止电子雾化产品的进口、销售和分销、提供任何形式的设计或组装的电子雾化产品,也禁止个人持有、消费、使用电子雾化产品
◇ 老挝禁止销售、进口和使用电子雾化产品。
 ◇ 柬埔寨禁止销售、进口和使用电子雾化产品。

丨禁止销售但可以使用丨


◇ 文莱禁止销售或进口电子雾化产品禁止在大部分公共场所和交通设置中使用电子雾化产品。
◇ 东帝汶禁止销售、进口电子雾化产品。
部分内容来源:tobaccocontrol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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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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