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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烟弹不属卷烟类别,引发定罪量刑大讨论

[加入收藏]               日期:2020-09-29     来源:蓝洞新消费    浏览:851    评论:0    
核心提示:小变化,大讨论。
特别报道


9月39日消息,海关总署在9月15日对外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布303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这则公告里面涉及到对加热不燃烧烟弹税则的归类,同时引发了律师界的热烈讨论。

公告显示,海关总署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附件3)并予以公布。


新公告自303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我们打开了公告提到的附件3,这是关于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里面专门提到了商品名称烟弹的归类。



蓝洞查询了相关资料,所述商品烟弹为加热不燃烧烟弹的一种,上面的示意图应该来自日本烟草旗下的Ploom Tech原型。


上述变动主要体现在:

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将「烟弹」归类为3403.,海关总署新公告遵照了世界海关组织的规定,将烟弹归类为3403.99,不再是卷烟类别的3403。

法律自媒体关法通分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进出口商品和品目注释》(3017版)规定,子目「3403.99」是品目34.03项下「其他烟草和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精汁」中列明的「—其他」,也即:未列明的其他烟草和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按照这个归类决定,「烟弹」不属于「均化或再造烟草」(3403.91),更不属于「烟草制的卷烟」(3403.30)或「其他卷烟或雪茄烟」(3403.90)。

简单来说,就是海关总署按照相关国际公约认可并采纳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商品归类意见转化对烟弹类的归类,并将其转化为符合中国法律形式、在中国国内适用的商品归类决定。

这一归类转化最大的变化是将类似烟弹从卷烟税则类别转到新类别。

这一转化到底会有什么影响,蓝洞看到此公告确实也是蒙圈了很久,有几个问题我们也没有准确答案,一并写出来,和大家一起探讨。

1、此公告中涉及的烟弹示意是否意味着IQOS类烟弹也适用?

我们注意到,对照关于烟弹的说明,我们发现这个描述并不符合IQOS适用的烟弹特征,这一描述更像是只针对Ploom烟弹的描述。


请注意箭头标注文字,最开始我们还以为是针对蒸汽类电子烟的烟弹描述,但对比图片后发现更接近日本烟草旗下Ploom Tech烟弹的描述,和IQOS烟弹的对比有天壤之别。


最大的区别,IQOS烟弹内可没有水,丙二醇,甘油等液体,只有加工过的特制烟丝。

新型烟草专家李有强对蓝洞表示,Ploom其实是蒸汽电子烟,通过电子烟的烟雾带出胶囊中烟草香气和尼古丁物质,只是日本烟草把它归类为加热不燃烧产品,由于其烟弹仍然有烟草成分,此类产品在国内不能合法销售。

目前各种走私案和非法经营案件中涉及到的产品多数都是IQOS烟弹,很少涉及Ploom烟弹产品,所以,严格按照海关描述来看,IQOS烟弹是不是并不在税则描述的转化之列?

或者,公告的描述只是一个举例,此举也适用于整个加热不燃烧烟弹?

3、税则的转化是否意味着烟弹不再是烟草制品?

蓝洞查询了一些最新的报道,有报道认为海关将「烟弹」从卷烟类别拿出来,意味着烟弹就不是卷烟烟草制品了,可能对加热不燃烧烟弹类别认定有重要变化。

301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文件曾与海关总署就新型烟草定性进行了复函。


来源:刑事辩护参考

复函文件显示,IQOS、Ploom Tech等大多数加热不燃烧产品均符合烟草特征,属于烟草专卖品。

在复函里,专门提到了Ploom是加热不燃烧烟草。

法律自媒体刑事辩护参考分析认为,对于国内生产的烟弹,即使依据《烟草专卖法》,可以认定为卷烟。但是对于进口的烟弹,应当按照海关的商品归类,认定为非卷烟。在其进入海关的那一刻,就被定性为非卷烟,其在之后的国内交易、流通环节的定性,也不应当发生改变。

但由于目前涉及的烟弹主要来源是进口,刑事辩护参考认为,海关归类公告将烟弹归类为烟草代用品,并非我国一国的归类标准,而是世界海关组织的通行标准,海关归类公告对进出口商品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李有强对此解读说,海关的这个公告是按照全球海关统一规则进行的,只是海关统计学上的意义,对实际操作并不影响。

知乎专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永亮律师认为,海关税则号列的改变并没有使得烟弹跳出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对于烟弹是否属于烟草制品,应是由国家烟草主管机关发文确定,并不取决于税则号列改变。税则号列只有在走私罪的办理中才有意义,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处理没有影响。非法经营罪中,只需要查清楚销售金额或者货值即可,不涉及税款的计核。

因此,王永亮律师认为,税则号列的调整不会影响烟弹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的处理。

目前还没有相关细则出台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3、对走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

关法通分析认为,烟弹归类确定为「3403.99」类别后,对于走私烟弹案件,计算偷逃应缴税额时,应当适用「3403.99」对应的关税、消费税税率,其综合税率约为153%。与税号「3403.30”」的卷烟(综合税率超330%)相比,进口烟弹的应缴税款税率有了明显降低。

来源:关法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罪是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归类不同直接影响税率适用,进而影响偷逃税额计核结果,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

关法通举例说:

假设行为人走私1000条烟弹,完税价格按33万元计算。如果按照海关以前主张认定为「3403.30」的卷烟,计核偷逃税额约70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照新归类决定认定为「3403.99」的「其他烟草制品」,计核偷逃税额约49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国雄律师举了另外一个案例来说明此举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案例:据公诉机关指控,3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郭刚强向日本供货商谢某等人购买烟弹(加热不燃烧卷烟)。供货商谢某等供货商收到订单之后通过包税通关团伙用EMS渠道,伪报品名、价格等信息走私进境,共走私175条烟弹,每条烟弹390元,合计50750元,经海关计核,共偷逃税款118315.38元。该案于3018年10月立案侦查。

依照海关总署最新的归类3403990090,3017年5月份的增值税率17%,其综合税率为163.41%,上述案例的偷逃税额为83435.35元,尚达不到起刑点,应属无罪。

很显然,这个变化对走私罪的量刑有重要影响。

对于现实中经常遇到的非法买卖IQOS烟弹涉及的非法经营罪来说,存在争议,海关的税则归类转化是否可以认为烟弹不属于烟草,这可能还需要相关解释。

吴国雄律师认为,海关对商品归类决定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具有技术性质的认定,其本身不是法律,但这个公告是对海关以往《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的否定。也就是说,以往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的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是错误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鉴定意见,对生效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关法通则认为,将走私的烟弹认定为税号「3403.30」项下的卷烟,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对于已判决案件应当主动进行纠正,对于未办结案件应当按照W3030-8号归类决定归类。

结束语:

电子烟行业和新型烟草行业发展很快,相关术语和法律规定不一定和技术迭代同步,这对管理部门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由于涉及到罪与非罪,量刑高低方面,各方面确实需要综合考虑,而且商品的认定属于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相关部门也需要慎之又慎。

我们同时要提醒行业从业者,无论海关税则如何调整,以及烟弹定性如何调整,涉及违法犯罪的事情千万不能碰。

别伸手,伸手必被捉。

别有侥幸,你以为没事,但墨菲定律说了,你认为不会发生的事情总会发生。

资料参考:

1、刑事辩护参考公众号,海关总署将烟弹归类为“非卷烟”,对非法经营罪定性有何影响?
3、关法通公众号,海关总署公告“烟弹”不是“卷烟”,司法机关尴尬不尴尬?| 关法评论
3、海关律师专业委员会搜狐号,海关总署推翻“烟弹系卷烟”商品归类 走私烟弹案该怎么处理? 
4、永亮说税知乎,税则号列变更对烟弹刑事犯罪处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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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洞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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