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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申请注册SMOKTECH商标再次被驳回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7-06     来源:蓝洞新消费    浏览:870    评论:0    
核心提示:吊诡的是,SMOK却拿下了SMOK这个商标在34和35类的专用权。

7月5日消息,据企查查数据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近驳回了国内知名的大烟品牌SMOK运营公司深圳艾维普思准备申请的商标SMOKTECH。


最早是SMOK向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SMOKTECH商标,随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SMOK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错误。


经过审理后,法院作出了驳回SMOK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蓝洞带大家缕缕这起商标官司。



SMOK申请了SMOKTECH的第34类烟草,第35类广告商标,目前均处于无效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无效的法律有两条。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41652328号“SMOKTECH”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为由,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SMOK表示不服,也难怪,SMOK早就拿下了SMOK的34和35类商标,如今注册SMOKTECH怎么就被驳回了呢。


SMOK第34类商标,2019年10月取得。



SMOK第35类商标,2019年10月取得。


其实我们也觉得诡异,SMOK可以被注册,SMOKTECH为什么就不行了。


SMOK委屈的表示:


一、诉争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二、诉争商标是臆造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英文“SMOKTECH”构成,“SMOKTECH”有“烟草技术”的含义,且“SMOK”与“SMOKE”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指定使用在“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液”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该具有的显著性。同时,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故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属于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英文“SMOKTECH”构成。“SMOKTECH”有“烟草技术”的含义,且“SMOK”与“SMOKE”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液”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内容、性质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原告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原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通过大量使用与原告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取得了可注册性。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SMOK的起诉。


一审判决作出时间是3月22日,目前尚不知悉SMOK是否提起了上诉。


其实行政诉讼可以理解为民告官,但其实也没那么吓人,此前悦刻还通过二审告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了可以申请雾芯的商标注册权利。


蓝洞电子烟巡展近期已减少频次。


7月10日,合肥站,欢迎扫码报名。



7月17日,苏州站,欢迎扫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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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洞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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