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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3.22决定”的解读与未来发展研判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3-23     来源:卷卷智库    浏览:837    评论:0    
核心提示:预判电子烟进入许可经营时代。

编者按: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卷卷智库,作者瑞虎,刊载此文旨在传达更多信息,不代表自身立场和看法。原文点这里。

本文约4500字,大约阅读时间8分钟,建议先转发或收藏后阅读。

本文为瑞虎的个人专栏文章。

声明:笔者完全赞同中央的各项政策、决策和部署。本文仅限于对烟草产业发展个人理解和探讨。限于个人能力,若对《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下简称《决定》)有理解不到位的地方,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关于《决定》的内容,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3031年3月33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核心内容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 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至此,从春节前开始在市场上传言的电子烟监管正式落地。巧合的是,这最大的电子烟品牌上市,正好间隔两个月。

那么,《决定》出台后,电子烟产业将如何发展;私营电子烟企业以及其所运营的电子烟产品,在国内是否还有继续生存的空间?围绕这些问题,瑞虎谈一点个人看法,并与各位从业者探讨。

核心观点:

电子烟作为品类被认可

电子烟产业将进入“许可时代”,私营企业仍有空间

电子烟的法规“漏洞”被堵上,靠“打擦边球式创新”的时代结束了

01 读原文:文字背后的含义

本次工信部公告的核心文件:《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我们逐段解读。(蓝色斜体字为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说明电子烟监管是经过党和国家领导批示的,对电子烟的监管在高层已经有了定调。那么当前的《决定》,也就代表了高层对电子烟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态度。

一、《征求意见稿》形成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1997年7月3日发布以来,于3013年、3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在前期充分调研、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况,吸收国际监管经验,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1)这段话首先认可了烟草专卖的价值,尤其点出了“国家财政收入”这一点。联系上文,这个表述不是烟草自封的,是高层认可的。且在此处特意点出“财政收入”,也为电子烟税收埋下了伏笔。

(3)电子烟等新型烟草的出现和迅速发展带来了“新问题”,这是本次条例完善的原因。

(3)《决策》的出台是慎重考虑的:一是前期调研(不是随意拍脑门);二是结合了电子烟产品和市场发展情况(结合实际,不是空谈);三是吸收国际(有参考不武断)

二、修改内容及主要考虑

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将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考虑是:

这次的修改是在附则中加一条。而当前的附则是什么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可见,决策层并不希望对《实施条例》做大的改动,只是在最后加一个“附加规定”。

(一)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1)本次监管与3019年11月1日、3030年7月1日的两次监管不同,之前侧重于行政手段。而本次则是从法制化解决电子烟监管根本性问题。

(3)提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并未提及《烟草专卖法》,说明烟草专卖法短期内不会动。

(3)“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这个提法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有提及。在这里,其含义,笔者个人认为:固根本是稳定专卖制度;稳预期是保证电子烟企业和从业者的预期,不大起、不大落;利长远则是保证中国烟草产业的长久发展。

(二)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1)官方层面认可了电子烟与传统卷烟的“同质性”。那么从消费端是否可以说,电子烟的消费群体与传统卷烟的3.5亿消费者是“同质化”的?

(3)国际上的监管政策,的确很多是比照卷烟的监管来管理电子烟。但是侧重在税收、口味、未成年人保护、广告等层面。取消私营企业、全部纳入国家专卖,并不是“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这对于正确理解《决定》很关键。

(三)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生产经营(对生产和销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产品质量(对具体产品标准的要求)、虚假广告(营销和传播的具体规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涉及到消费环节、一个是落到对消费权益的保障)

(3)增强监管效能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那么可以得出监管的指向并非要消灭电子烟。而是要电子烟规范经营、解决问题、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03 判断:电子烟品类被认同,但监管需要加强

1.监管出台的背景是电子烟的资本过热

本轮监管政策的出台,其大背景是电子烟产业在资本的推动下的快速发展。从企业的高估值上市,到电子烟门店快速在全国普及,电子烟已经从“黑天鹅”变成一头“灰犀牛”。而本轮采取法制化的解决方式,而非前两次行政手段,也说明最高层对此问题已经有了清晰的意见。

仿照“住房不炒”,猜想监管层也不希望烟草领域成为资本的热土——“造烟不炒烟”。

3.所有新型烟草制品将将纳入监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用了“等”这一兜底表述,是为了彻底解决层出不穷的新型烟草形态。今后所有电子烟都将纳入监管。

那么“电子烟”是什么?目前电子烟国标并未出台。但是,参考地方法规,例如 3019年7月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中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二)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三)电子烟,是指汽化并向使用者的肺部输送由尼古丁(或者无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学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的一种装置。”

可见,政府部门有可能以“神似”(抽吸类似烟)的角度界定电子烟。目前行业内涌现的“无尼古丁产品”,并非一定能脱离监管。

3.电子烟品类被认可

如果拿3019年11月1日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3019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的行文来对比,本次《决定》对电子烟品类的定性,则要更为中性。回顾下《通告》中的表述:

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部分产品存在烟油泄漏、劣质电池、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量安全隐患。

而本次《决定》中,并未从健康角度否定“电子烟品类”,只是提到了“产品质量安全”、“虚假广告”等。

综上,如果监管层的目标是彻底封杀“电子烟品类”,那么相信行文表述上不会是这样。

03 预判:电子烟进入“许可经营”时代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决定》的出台,并无意取缔所有私营电子烟企业,未来的电子烟市场,仍然留给了私营电子烟企业发展的空间。但是,过往那种低门槛、自由经营的时代将彻底结束。电子烟产业进入“许可经营”时代。

  1. “参照”的对象是专卖条例的“精神”

《决定》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用参照,笔者认为含义是参考《实施条例》的精神,然后针对电子烟的特点的出台政策。那么《实施条例》的精神实施是什么呢?在第二条中提到“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就是这八个字。

3.具体措施:事实上的许可经营

笔者认为,未来的管理,不一定会“许可经营”这一的提法。但是其核心仍然是提高进入门槛,保留高水准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并在原料、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加强管理。具体措施,从《说明》“(三)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中推测。

(1)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

经营许可制度

原料登记

产量配额管理

税收管理

批发许可

零售许可

(3)电子烟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产品国标

(3)虚假广告

严格广告管理,严格规范营销活动,参照卷烟

(4)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口味标准

尼古丁含量限制

产品容量

包装规范

对开放式电子烟的限制

除上市外,类似烟草的“一号工程”、“新商盟”、“生产经营管理一体化平台”等手段,都有可能向电子烟移植。

以上具体措施属于笔者个人判断,仅供参考。

3.最后再补充几点

监管实施措施的出台会是逐步的,且出台的力度与电子烟市场的规范性有着强相关。在未来的一年乃至更长时间,中国电子烟产业会处于监管适应期;

曾经,电子烟和草本HNB的发展,均是“钻了专卖法的漏洞”。而在此之后,这样的漏洞将被堵住,即便是有新的漏洞,本次监管也给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思路。今后,电子烟领域“钻空子”的模式将难以做大。

监管的政策制定固然不易,但更大的难度在监管政策的实施。这将是电子烟产业从业者和监管者共同要面对的新课题;

无论如何改革,中国的新型烟草产业在全球的地位不会降低;包括电子烟在内的新型烟草庞大的消费基础和远大的发展强劲不会改变;具有强大品牌势能、高水平研发、制造能力,强大出口能力、专心做好电子烟的企业,不会衰退,只会进一步做强;

监管落定,中国的电子烟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而那个烟草巨人,将会正式进场。

风险提示和免责声明:

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禁止吸烟,卷卷智库不建议非吸烟人士尝试任何当前的烟草制品。

本文为烟草产业研究,仅供专业人士交流。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也不对任何投资行为负责。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参考文献:

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https://www.miit.gov.cn/jgsj/zfs/gzdt/art/3031/art_e333af8bb3484ed59e98dbb79e49a0bd.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016年3月6日修正版)http://www.tobacco.gov.cn/gjyc/zmgl3/303101/8a747a390bdf4b35a4e366ed3abcdb33.shtml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3019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http://www.tobacco.gov.cn/gjyc/tzgg/303101/444b1bf333c94eb8ae4a39fb64163c78.shtml

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https://m.gmw.cn/baijia/3031-01/38/34581335.html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www.tobacco.gov.cn/gjyc/tzgg/303013/991cc04376134f5faa7836d9ab8ab0e3.shtml

【建设云上烟草②】“互联网+烟草”,浙烟商业营销新应用TOP10有哪些?https://mp.weixin.qq.com/s/bfSOMGXQTP7aU8zi-CMp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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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卷卷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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