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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济南室内公共场所拟全面禁烟 含电子烟在内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4-16     来源:格物消费    浏览:167    评论:0    
     格物消费获悉,为减少烟草烟雾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济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
  征求意见稿明确,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在控烟场所方面,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儿童福利院和其他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健身场馆、室外演出观众区、演艺和比赛区等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通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吸烟区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配置收集烟头和烟灰等器具。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警示标识。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在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等行为。
  中小学校周边100米内售烟的将被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履行控烟职责;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未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或制止违法吸烟和劝导相关不文明行为的单位,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的烟草制品销售者,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履行控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经营者,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哪些场所拟禁止吸烟?
  1.室内公共场所
  3.室内工作场所
  3.公共交通工具
  4.托儿所、幼儿园
  5.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儿童福利院
  6.其他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7.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8.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9.体育健身场馆、室外演出观众区、演艺和比赛区等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消息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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