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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竟是毒品!一男子贩卖28克烟油获刑七年

[加入收藏]               日期:2021-12-14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浏览:1114    评论:0    
核心提示:文|钱丽娜图|李弘宇编辑|刘晓丽近年来,不少人都在吸电子烟,甚至电子烟被认为是种时尚,但是有一种电子烟被称作“上头电子烟”

文|钱丽娜
图|李弘宇
编辑|刘晓丽

近年来,不少人都在吸电子烟,甚至电子烟被认为是种时尚,但是有一种电子烟被称作“上头电子烟”,吸食后可以使人让人产生幻觉,因为其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该种成分是一种新型毒品,而利用快递等隐蔽交易形式售卖这类“上头电子烟”的行为更是触犯了刑法。

12月8日,上海静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的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售卖28克烟油?竟是新型毒品

今年7月起,24岁的男子宋某多次向郑某、徐某贩卖“上头电子烟”,并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寄出。宋某明知吸食这种电子烟会让人产生上头、兴奋的感觉,为非法获利,铤而走险,以每根60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销售。8月14日,民警在宋某暂住地查获5瓶无色透明液体。经鉴定,上述5瓶液体共计28.89克,且据宋某供述,该无色透明液体正是“上头电子烟”烟油,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

法庭上,宋某对于自己曾多次将烟油直接出售或填装在电子烟内向他人销售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非常悔恨。

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 28.8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作出上述判决。

加强对新型毒品危害性的认识
远离毒品

电子烟,现正逐渐取代传统香烟,被越来越多的人吸食,尤其在年轻人群体中,吸食电子烟,似乎已成潮流。然而,毒贩们就是瞄准年轻人追赶潮流及寻求刺激心态,在电子烟油中违法添加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并称此类所谓“上头电子烟”更时尚、更有乐趣。但实际上,所谓“上头电子烟”中违法添加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比传统毒品,具有更强的成瘾性。自今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我国列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予以管控,由此明确了其“毒品”属性。

根据国家禁毒委制定的折算表,1克ADB-BUTINACA相当于0.5克海洛因,即28.89克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在量刑时相当于约14克海洛因。《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论是“上头电子烟”,还是“蓝精灵”,新型毒品在隐蔽的名称下,不但损害了吸食者的身心健康,还常常引发次生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希望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深刻认识新型毒品危害性,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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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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