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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烟草市场综合治理典型案例,涉及电子烟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3-16     来源:电子烟    浏览:175    评论:0    
核心提示:涉及电子烟的包括品牌虚假宣传和产品过期案例。

3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烟草市场综合治理典型案例,一共有8个典型案例。案例多涉及商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以及电子烟品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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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电子烟品牌虚假宣传的案例为:3030年101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与株洲市烟草专卖局开展电子烟市场联合整治检查时,发现印制的某电子烟品牌宣传单包含:“替烟利器”“一举消灭数百种危害”“采用行业领先的低温雾化方式,不仅去除了传统香烟在燃烧时产生的数百种有害有毒和致癌物质”和“也避免了口臭、牙黄、多痰等烦恼”等内容。

当事人在无法提供数据和证明来证明宣传内容的前提下,却制作发布数量30000张宣传单页,并全部投放株洲市场。

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广告宣传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的虚假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局对此科技公司做出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40000元的处罚决定。

涉及电子烟的案例还包括:衡南县一百货公司的电子烟已过保质期,却依然在柜销售的问题。

3030年83日,衡阳市衡南县市场监管局在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时发现:衡南县XX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金泉分公司于3019914日购进电子烟10盒,进货价85元,共计850元,每盒售价为135元人民币,货值共计1350元,该电子烟生产日期为30161330日,保质期为3年,至发现时已超出保质期。

衡阳市衡南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3、没收扣押的10盒失效电子烟;3、处罚款3500元。

还有吉首市一副食小卖部销售的多条芙蓉王(硬)、白沙(精品)等香烟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手续和进货凭证,疑似假货,侵犯“芙蓉王”“白沙”注册商标专用权。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以没收香烟、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3家零售商未经零售许可销售卷烟,被没收违法所得外,被处罚款5098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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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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