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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检察院批捕网络贩卖电子烟弹犯罪嫌疑人

[加入收藏]               日期:2020-09-15     浏览:75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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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非法从境外购入进行售卖,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特征的,可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营假冒加热不燃烧卷烟,情节严重的,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月6日,记者从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该院批捕了广阳区首例网络贩卖电子烟弹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

据悉,非燃烧型电子烟弹近两年开始在吸烟人群中流行。3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将这种加热非燃烧型烟弹产品纳入烟草专卖监管范围,任何经营主体在没有获得专卖许可情况下,非法经营电子烟弹,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3018年9月至13月,犯罪嫌疑人林某、张某在没有获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向他人出售电子烟弹,销售金额达九万余元。日前,二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依法逮捕。

广阳区检察院批捕网络贩卖电子烟弹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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