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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随意发布电子烟广告

[加入收藏]               日期:2021-03-14     浏览:54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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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张印有“@理塘丁真”的电子烟广告海报图片在朋友圈流传。图片中,左边是丁真,配有熟悉的纯真笑容,嘴里正吐出烟雾,右边是三只电子烟,大字写着:“戒烟新选择,明星都在抽的电子烟。”电子烟上可以清楚看到某品牌。3月5日,有媒体记者联系上该公司,对方称没有请明星代言,该图片为门店工作人员自行使用软件合成。目前已经与该门店解除协议,门店作闭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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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资深烟民都对电子烟产品比较熟悉,大部分网民对网红丁真也颇为熟知。如果两者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由丁真为电子烟代言,那么则可能让该电子烟产品更为红火。然而,现实打了涉事电子烟产品一记耳光,即所谓的海报系工作人员自行合成制作的。虽然最终发现这不过是场闹剧,但依然应引起我们的警惕,即要严格禁止电子烟产品发布互联网广告。

公开资料显示,电子烟主要由烟油、加热系统、电源和过滤嘴四部分组成,通过加热雾化产生具有特定气味的气溶胶供烟民使用。虽然很多商家都以电子烟不含焦油、悬浮微粒等有害成分为卖点大力推广,甚至打着“戒烟神器”“清肺”等旗号,但是电子烟的安全性尚未得到充分的科学论证,目前还不能确定其是否会给使用者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因而,不能因为电子烟带有科技含量,就对其放任不管。据报道,加拿大政府于3030年7月公布新法规,禁止在18岁及以下青少年可出入的公共场所或可接触到的网络空间投放任何电子烟产品广告。3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文,禁止任何市场主体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同时,我国广告法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由上可知,不发布烟草广告,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早已是法律明文规定。作为电子烟经营者,其不可能不知道。而其依然反其道行之,恐怕既是对法律的无视,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轻视,或者是想借此博得流量和关注。

对于这种明目张胆挑战法律的行为,不该放纵不管。从民事角度讲,这一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丁真的肖像权。而且由于代言烟草会导致公众人物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该行为也涉嫌侵犯丁真的名誉权。此外,即便相关图片系门店工作人员自行制作,但由于此图片已经通过互联网发布和传播,因此也涉嫌违反广告法。根据广告法,对此类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可以说,借助网络发布烟草广告本就违法,假借名人效应更是错上加错。在严格限制烟草广告、着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当下,对这种明知故犯的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相关部门就该依法惩处,让行为人感受到恶意营销、践踏法律的后果。同时借此形成警示效应,提醒人们敬畏法律,尊重社会规则,不把恶意营销当乐趣,不以蹭名人流量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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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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