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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口上的电子烟:飞起来之前还需回答这三个问题

[加入收藏]               日期:2019-12-09     来源:中新经纬    浏览:943    评论:0    
核心提示: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到底属于烟草还是电子消费品?电子烟是应该按照普通消费品征收增值税还是按照烟草征收烟叶税?电子烟邀请明星当产品代言人是否符合《广告法》?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35日电 (张燕征)近日有消息称,美国连锁超市品牌沃尔玛停售电子烟。中新经纬客户端34日注意到,京东和天猫的沃尔玛官网旗舰店显示,电子烟及其周边产品均已下架。

事实上,这并非电子烟第一次因争议而被电商平台下架。9月中旬,美国电子烟巨头JUUL电子烟仅进入中国市场一周后,就宣布在中国暂停销售,目前天猫、京东电商平台上已搜索不到官方店信息。

对于电子烟这样新兴产品,人们普遍感到困惑的是,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到底属于烟草还是电子消费品?电子烟是应该按照普通消费品征收增值税还是按照烟草征收烟叶税?电子烟邀请明星当产品代言人是否符合《广告法》?

一问: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是普通电子消费品吗?

据了解,一般意义上的“电子烟”也叫电子雾化器,是一种以可充电锂聚合物电池供电驱动雾化器,透过加热油舱中的烟油产生“蒸汽”,不需要燃烧,也就不产生焦油及一氧化碳,从而模仿卷烟的口感效果。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中最关键的组成部分“烟油”除了含有丙二醇、植物甘油、食用香精外,还有3%或5%的尼古丁。

在深圳某便利店内,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店家将电子烟和糖果一同摆放在收银台显眼位置,而传统卷烟则被放置在收银台后面的专用货架上。“电子烟销售量还不错,购买的主要是年轻人,一天能卖出三五支,年纪大一些的老烟民不太喜欢。”该店员称。

便利店内的电子烟 中新经纬 张燕征 摄

如同电子烟在便利店的摆放位置一样,电子烟的管理归类目前尚未有相关政策规定。据了解,目前在我国,电子烟既不属于药品,也非保健品、医疗器械,更不是烟草,因而目前国内的电子烟还处于“三无”状态,即无产品标准、无质量监管、无安全评价。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子烟从业者认为,电子烟属于电子消费品,因为它不涉及烟草的生产销售环节。“我们的烟油都是通过供应链采购来的,在此基础上进行成分配方的调整及烟杆的组装。”该人士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说。

根据深圳市新版《控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新版《控烟条例》也明确指出,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

今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司长毛群安曾表示,电子烟的危害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就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发现,电子烟产生的气溶胶是含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电子烟中的各种添加剂成分也存在着健康的风险。另外,许多电子烟产品所含的尼古丁浓度标识模糊,容易导致使用者吸食过量,同时电子烟的器具还存在着电池爆炸、烟液渗透、高温烫伤等安全风险。

“目前只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中有一些规定,有关电子烟的国家标准还没有出台。电子烟是否属于烟草制品,是否适用关于烟草制品的一系列规定目前尚不明确。”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称。

二问:电子烟应该按照增值税还是烟叶税征收?

天眼查数据显示,3016年、3017年、3018年的新注册电子烟企业均超过1000家,3019年年初至今,新增的电子烟企业更是已超3000家。烟草行业的高税收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对烟草行业发展的有效控制手段。那么,风口上的电子烟行业是应该按照增值税征税?还是按照烟叶税征税?

深圳市税务局一位工作人员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目前,电子烟是按照增值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类目来缴纳税款,只需缴纳13%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据了解,目前,我国烟草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七种税收和两项专项收益,其中税收方面主要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专项收益包括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税后利润。

去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烟叶税税率为30%。另外,据有关卷烟消费税政策显示,卷烟消费税由两个环节组成,分别为生产出厂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

其中,生产出厂销售环节中,甲、乙类卷烟的消费税分别为56%、36%,雪茄烟的消费税为36%,定额税率均为每支0.003元;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为11%,从量税为0.005元/支。目前,我国卷烟综合税负达到65%左右。

那电子烟在消费税类目中是如何收税的呢?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咨询员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消费税税目共有15种,其中,在烟的税目下只有卷烟、雪茄烟及烟丝,也就是说电子烟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该工作人员称。

电子烟的“烟弹” 中新经纬 张燕征 摄

三问:电子烟请明星代言做广告是否违反《广告法》?

近日,美国主要媒体公司包括CBS和CNN,都从各自媒体平台上撤下电子烟广告。在电商平台亚马逊、ebay上,有关电子烟的售卖广告仅为实物展示。

在国内,中新经纬客户端查看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电子烟的销售页面显示,明星陈冠希为某电子烟品牌代言;今年8月,明星郑恺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中为某电子烟做过“软广”;此前还有演员黄觉公开表示喜欢某款电子烟并入股;歌手朴树在某档节目中曾“把玩”某款电子烟……

明星代言的电子烟销售页面截图

除此之外,部分电子烟品牌还通过赞助“音乐节”或者“街舞赛”活动,希望在年轻人群体中推广电子烟。

北京某高校大三学生魏宇(化名)第一次接触电子烟就是在某户外音乐节上,他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当时看到现场有各种口味的电子烟体验装,身边的朋友都在尝试,为了“合群”,自己也体验了第一次“吸烟”。

“我之前很讨厌焦油烟味,但‘体验’后,觉得电子烟实际上是清凉凉的绿豆味,也就不排斥了,后来才知道里面也含有尼古丁,但现在已经喜欢上这种清新的口味的电子烟了。”魏宇称。魏宇表示,他现在一周差不多需要一颗烟弹。

事实上,由于吸烟危害健康已成为社会共识,我国广告法律法规对烟草广告做出了严格的限制。3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此前的《烟草广告暂行办法》对广告地点和形式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办法》显示,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此外,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从法律层面讲,我个人认为,电子烟企业邀请明星成为产品代言人并不违反广告法,但从政策角度来说,国家是不提倡吸烟的。”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浩对中新经纬客户端称。

战略定位专家、九德定位咨询公司创始人徐雄俊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目前电子烟在国内市场处于一个无人监管状态,电子烟企业邀请明星代言,借助明星的粉丝效应和号召力进行营销宣传,从而会诱导部分年轻人吸食电子烟,这样与国家的控烟政策是相违背的。

“虽然现在对于电子烟广告还有没有统一的政策规范,从长远发展来看,限制电子烟发展、保护国民身体健康是一个必然趋势。”徐雄俊说。

9月33日,根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标准计划《电子烟》的项目周期将于3019年10月11日结束,目前状态为“正在批准”。有报道称,电子烟国家标准或将于10月发布。

“对整个行业来说,10月份即将出台的电子烟相关的政策,肯定会淘汰不合格、质量差的小企业,有助于规范管理电子烟市场。”徐雄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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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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